沃尔玛华西区分店停用支付宝惹争议 专家:企业有经营自由
沃尔玛(Walmart)在中国华西区(包括云南、贵州、四川、重庆)的91间分店从上月中旬起停止接受支付宝支付,引起内地网民热议,更有声音质疑此举“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有违反“反垄断法”之虞。
有法律专家对此表示,企业有经营自由,在选择顾客用什么方式付款的问题上,有自己的选择权;同时,也难以认定沃尔玛的行为有违“反垄断法”。
沃尔玛中国日前表示,从2018年3月15日起,沃尔玛华西区的91家门店暂时停止接受支付宝支付;同时,沃尔玛华西区和微信达成深度合作关系,将推出独家优惠,并进行更多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精准营销合作。“这是一个商业决定,沃尔玛不定期对业务进行回顾。”
沃尔玛宣布在部分门店暂停接受支付宝支付的消息,迅速引发内地网民争议,“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涉嫌垄断”、“这是不正当竞争”等声音也接连出现。腾讯(微信)方面指,第三方支付接入与否的主动权基本上掌握在商家手里,对于商家来说,只是一个可选择项,而不是必选项。蚂蚁金服(支付宝)的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对此事不作回应。
难以界定涉及垄断
针对沃尔玛停用支付宝的争议,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表示,每个商家在选择顾客用什么方式付款的问题上,有自己的选择权,这属于商家自主经营的范围。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亦认为,企业有经营自由,可以选择和阿里合作,也可以选择和腾讯合作,因为法律无禁止皆可为。除非它属于市场中的具有垄断地位的人,并且滥用垄断优势。两个要件同时具备。
在沃尔玛有否垄断的问题上,刘晓春指出,从目前的影响来看,沃尔玛拒绝支付宝的行为,并没有导致支付宝参与市场竞争的自由受到侵害,也没有对整个竞争秩序产生损害,“在我看来,沃尔玛的这些门店远远没有到市场支配的地步。”刘俊海亦表示,主张某企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看它市场份额的真实数据,需要举出充分的证据,不能妄下断言。
《成都商报》引述一位长期研究互联网企业竞争问题的反垄断法专家称,沃尔玛中断与支付宝之前既有的合作关系,属于拒绝交易,涉及反垄断法第17条第一款第三项,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然而,沃尔玛的市场领域、份额难以界定和量度,难以断定它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这位专家又指,此事与不正当竞争法无关。
(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