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逾6843万 国开行原副行长周清玉一审获刑15年

撰文: 陈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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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周二(5日)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被告周清玉受贿罪成,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20万元;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庭审现场。(央视新闻)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3年,被告周清玉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承揽、企业经营、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6743万余元;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周清玉离职后利用原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1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周清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周清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鉴于周清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