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非法收受财物逾8.13亿 贵州省委原书记孙志刚受贿案开审
撰文: 陈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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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周三(14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贵州省委原书记孙志刚受贿一案。孙志刚被指被控非法收受财物高达8.13亿余元人民币。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200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被告孙志刚利用担任湖北省委常委、秘书长,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贵州省委副书记、省长,贵州省委书记,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项目、认购股份、承揽工程、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13亿余元。
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孙志刚的刑事责任,并在庭审中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孙志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孙志刚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随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