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周五(21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24号 关于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覆审裁定的公告》,宣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8年6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3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韩国6.2%至7.5%,台湾地区3.8%至4.2%,美国13.7%至55.7%,实施期限为5年。2023年6月21日,应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22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覆审调查。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第43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8年第43号公告的规定相同。
自2024年6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苯乙烯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覆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覆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