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初中生遭同学杀害 最高检:核准追诉3未成年嫌犯刑事责任
河北邯郸市肥乡区13岁中一学生王子耀,长期遭3名同班同学霸凌,并于3月10日被3人杀害,其遗体翌日在北高镇张庄村一处蔬菜大棚内被人发现,事件引发全国极大关注。
案发后,肥乡区公安分局迅速启动命案侦破机制,成立由60多人组成的专案组侦办此案,并于3月11日拘捕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疑犯,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由于涉案3人皆为未成年,社会舆论一度担心会对3人从轻处罚。据央视新闻今日(8日)报道,检方通报案件表示,核准追诉3名未成年疑犯的刑事责任。有律师补充表示,3人面临承担刑事责任,但不适用死刑。
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检察机关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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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核准追诉?追诉后将面临何种处罚?
据内地《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项规定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款,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一种下调,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满足特定条件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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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追究此案的3名未成年刑事责任,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才可追诉。据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陈丽莎律师介绍,3人被核准追诉后,将面临承担《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基本刑的刑事责任,但是不适用死刑。若3人之间存在主从犯的情况,那么从犯的刑事责任有可能在有期徒刑内解决。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86条对于未成年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形,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