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个人资料 网民:大快人心
最近,江苏淮安市淮阴区通过一项新规定,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个人资料将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有关做法在社会引起争议。有支持者表示,此举可以震慑犯罪者,对保护儿童有重大意义;亦有反对者质疑此举凌驾法津规定。
12月1日下午,淮阴区法院开庭审判4名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罪犯。据了解,当中一名张姓男子是淮阴区居民,此前曾多次因强奸入狱;今年夏天,张男将邻居家的女童诱骗至偏僻地段,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性侵女童。淮阴区法院一审判处张男有期徒刑三年,其余3人也因为强奸、猥亵未成年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这4名罪犯的个人资料,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淮阴区法院少年庭庭长郭云红表示,公开内容包括罪犯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年龄、性别、案情等事项。
相关犯人出狱后从业受限
公开个人资料的决定源于淮阴区《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下简称《制度》)。该《制度》由淮阴区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关工委、教育局等9家单位共同发布,并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启动。
根据《制度》,除未满18周岁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其余所有犯下性侵未成年人罪行的严重刑事罪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均应当公开个人资料。
《制度》同时规定,被公开信息者在刑满释放、缓刑、假释考验期间,不得在淮阴区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淮阴区招聘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工作人员的机构(如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妇科及儿科医院、儿童乐园、保安公司、物业公司及动物园等),在录用员工时应当查询司法机关网站,了解应征者的情况。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从业禁止,将由检察机关在起诉时提出禁止令量刑建议,法院判决时决定采纳。
《制度》引起社会热议
《制度》一经公布,即引起内地社会热议。性学者方刚表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淮阴区法院公开犯罪分子的资料、设置行业门槛是为了保护儿童、未成年人。“从这个角度讲,这种做法是符合国际上的共识的。”
北京性健康研究会理事黄莉莉也认为,此举在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有重要意义。“公开信息能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也能帮助大家辨识危险人员,提高警惕”,黄莉莉指出,这项举措在许多国家已有先例,在中国也应该推广。
亦有反对者认为此举凌驾法律。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刘昌松律师认为,法律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有关《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用违法犯罪的方式执法。此外,法律规定的禁止从业特定行业的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而有关《制度》设置的行业门槛是终身禁止,超越刑法本身所规定。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亦强调,中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涉及未成年人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最高法院也要求不得把这些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除此之外,罪犯的家人子女也可能因此受到牵连,“这些部门的做法能否保护孩子尚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犯罪人员家庭的孩子会受到伤害”。
网民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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