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对中共来说 重要的是把党员权利落到实处

撰文: 余一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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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于近日印发,其最大的特点是明确了中共党员所享有的权利,旨在保障党内民主和监督,完善民主集中制。在近年来中共反复强调“四个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大幅度强化集中统一领导,以至于对党内民主、党员权利产生明显挤压的背景下,中共今次强调保障党员权利很有现实意义。只不过鉴于中共党内一直都有的宁左勿右的传统,如何把这些党员权利落到实处才是最难的课题。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的党员权利包括:党内知情权、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党内参加讨论权、党内建议和倡议权、党内监督权、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党内表决权、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申辩权、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党内请求权、党内申诉权、党内控吿权。该条例是对2004年版本的细化,也是对中共党章中所规定的党员权利的明确,意在敦促鼓励普通党员积极参与党内民主活动,发挥党内监督、批评、申诉、选举和被选举等权利。

去年7月1日,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9周年之际,国家大剧院在北京举行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9周年音乐会。(资料图片)

当然,这些民主监督权利的行使也都要求遵守组织渠道和程序,受到明显限制,比如条例规定中共党员行使党内被选举权、党内请求权和党内申诉权时,都要“经过规定程序”或者“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吿陷害”,“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等。

中共的党组织是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它要求在民主的基础上进行权力的集中,在权力集中的前提下发挥民主,实现一种辩证的统一。但从理论和实践上,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才是列宁主义政党的最大特色,“民主”面向始终处于弱势。相比于民主,它更加强调组织的统一和集中领导,这个品质使得列宁主义政党成为世界上组织最严密、执行效率最高的政党模式。中共党组织在中国革命、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艰难历程中一直起到坚实的组织堡垒作用,与民主集中制的优势不可分。

延安学习书院内摆放的有关中共十九大及习近平的著作。(资料图片)

但如何发挥激发列宁主义政党的“民主”因素,增加党内活力,始终是未竟的课题。中共早期创立下以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为特点的民主形式,但在文革时期受到滥用和极大的损害。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曾大力倡导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党内要畅所欲言”。2004年中共为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员的基本权利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此次进一步对党员权利的细化仍是延续了发挥党内民主的思路。

然而,鉴于中共的政治文化往往受到官僚主义的影响,许多政策在执行中容易被官僚主义所架空,或被宁左勿右的投机主义所扭曲,今次中共强调保障党员权利和党内民主,初衷虽好,但要执行起来并非易事。尤其是今天中共的政治大背景依然是集中统一领导,并且自我强化的趋势非常明显,而普通党员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相对于强势的党组织来说,又明显处于不对等的弱势地位,想去切实履行党员权利在渠道和心理上都面临一定困难。对于中共而言,如何平衡集中统一领导和落实党员权利的辩证关系,设计更加细致和有效的保障措施落实党员权利,是非常现实的政治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