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含效应】台湾防狼师条款出台:涉性罪行补习老师即OUT!

撰文: 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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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才女作家林奕含自杀案引发各界对补习班老师实名制与管理的关注,台湾立法院今天(26日)上午三读通过被视为“狼师条款”的“补习及进修教育法第九条条文修正草案”。根据新修正的条文,未来补习班负责人与员工、老师执行业务或对外招生时,应披露真实姓名;补习班外籍人士首次申请聘雇许可时,需缴交“良民证”,并附上原护照国开具的良民证。

修正草案获通过,加强了聘请补习班教职员的规范。(中央社)

三读条文明定,短期补习班招生、书面契约及利用其场址或其他方法所为之广告或宣传,涉及负责人、教职员工姓名时,均应披露其真实姓名,且不得有虚伪不实之情形。其负责人、教职员工执行业务及对外招生或广告时,亦同。补习班聘雇教职员工前,应向官方查询所聘人员有否性罪行前科。

为防范狼师,三读条文也纳入“良民证”规定,明定补习班聘雇教职员工前,应检具相关名册、学经历证件、身分证明文件影本,并附上最近3个月内核发的经查刑事纪录证明书等基本资料,陈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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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长苏嘉全上午敲下议事槌,三读通过“补习及进修教育法第九条条文修正草案”。(中央社)

至于聘雇的教职员工若为外国人,第一次申请聘雇许可时,应附上其原护照国开具的“良民证”。直辖市、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主动查证,并得派员检查。短期补习班负责人如涉性罪行,直辖市、县市教育行政机关应废止补习班立案。

条文明定,短期补习班的教职员工若有性侵害、性骚扰、性剥削经判刑确定,或通缉在案者,以及有性侵害行为或情节重大的性骚扰、性霸凌、损害儿少权益行为,经政府机构证实后,补习班应予解聘或解雇;若有非属情节重大的性罪行情节,涉事教职员于犯事后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雇用。

教委会召委柯志恩特别致词感谢所有蓝绿委的努力,让此案短期内就能通过,同时也期盼教育主管机关能严格执行,否则修再多法也阻挡不了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