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枉吗?】贩卖2只家养鹦鹉 深圳男子被罚3000元判刑5年

撰文: 杨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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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大陆媒体“红星新闻”微信公号5日报道,5月4日21时53分,名为“80后养鹦鹉获刑案”的微博网友发出了一条信息:“【千古奇冤】只因养鹦鹉,我丈夫王鹏就被广东深圳宝安法院判刑5年,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绝望,无力瘫坐,眼泪流干……”这条微博一发出,立即引得公众关注。有网友评论称,此案可与“仿真枪案、大学生掏鸟窝案、农民采三株野草获刑案、杂戏团运输动物案”并列,是一宗机械司法的典型例证。

微博截图。
小金太阳鹦鹉(学名为绿颊锥尾鹦鹉)。(网上图片)

5月5日上午,红星新闻与王鹏的妻子任女士取得联系,任女士表示,丈夫王鹏是在2014年开始接触鹦鹉的,因为自己喜欢,就尝试着自己饲养,“家里来的第一只鹦鹉是捡来的,后来才知道是一只小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后来丈夫又买了一只俗称“和尚”的鹦鹉,正好与家里原来那只凑成一对。之后鹦鹉产卵孵化,家里的鹦鹉也愈来愈多。

2015年11月1日,任女士诞下一子。不幸在2016年3月孩子4个月时,查出患有先天性巨结肠。不久之后,患有乙肝多年的任女士又确诊有胆囊结石。王鹏在那时开始售卖鹦鹉,“我们一度以为那是他辛苦繁殖、饲养应得的报酬,并不知道是犯法的。”

就是2只被卖出的和家里的45只鹦鹉,成为后来王鹏被法院定罪的呈堂证供。

一审判决书的判决结果。(网上图片)

法院: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在王鹏的刑事判决书中可以看到,深圳市宝安区法院认定了王鹏贩卖的2只小金太阳鹦鹉(经鉴定学名为绿颊锥尾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被保护的鹦鹉,其行为触犯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对于辩护人提出查获的45只鹦鹉属于人工繁殖不构成犯罪行为的说法,法院以当事人已经有贩卖事实为依据不予采纳,认为这45只鹦鹉应定性为“待售”,属于犯罪未遂。

5日下午,红星新闻以了解案情的名义致电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在电话中,此案的审判长王恩建称,根据相关规定,法官不能就案情直接接受媒体采访,“相关问题请通过法院研究室咨询。” 之后,红星新闻再两次致电深圳市宝安区法院,试图与法院研究室取得联系,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法律专家:将作​无罪辩护 用个案推动法治

截至5日15时45分,这条微博被转发2350次,获得2207次评论。实名认证为“法律学者,律师”的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转发该微博并评论称,将为王鹏提供法律援助。

徐昕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此案涉及大量类似的动物养殖者和使用者,具有制度意义,我接此案旨在用个案推动法治,促进动物保护法更贴近人性和常识”,“将坚决作无罪辩护”。

据了解,在国家林业局2013年发布的《54种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名单》中,鹦鹉形目中有只有5个品种,且仅供观赏,不可买卖,其中并不包括王鹏出售的小金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