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婚姻法24条”作补充规定 虚假及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备受内地社会关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增加了补充规定。据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在28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24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二)”第24条引争议
现有的“解释(二)”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的法官往往以这一条为裁决依据,令一些人需要为他们的前夫或前妻清还债务,引发争议。因此最高法就此出台“补充规定”,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
而在最高法同时发布的“通知”中规定,各级法院在家事审判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
“通知”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以及借贷金额、债权凭证、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事人财产变动等情况,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非法债务不予法律保护
在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基础上,“通知”还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家事审判的对下指导力度,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同时将积极配合相关立法工作,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债务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更好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