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布聂树斌冤案再审建议书 撤销原审改判无罪六大原因
今日(9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的检察意见》。据悉,该“检察建议书”由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于2016年11月26日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以书面形式提出,且从六个方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改判聂树斌无罪。同年12月2日,最高法对聂树斌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最高检在检察建议书中提道,聂树斌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最高检亦就此提出六项理由解释。
受害者死因难以确认 犯案工具来源不清
检察意见认为,受害者死因难以确认,因为当年的尸检没有对尸体全面解剖,从现有资料亦无法明确分析。因此,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尸检报告证明力不足,当中认定聂树斌用随身携带的衬衣猛勒死者的颈部,致受害者窒息死亡的依据亦不足。
其次,检察意见认为,犯案工具来源不清,而原审判决认定“花衬衣”是犯案工具亦存在重大疑问。首先,聂树斌虽然供认自己偷了一件衬衣,并对该衬衣作出辨认,但失主梁某并不能证实自己确实丢失过衬衣。而现场检获的衬衣与让聂树斌辨认、随案移送的衬衣是否同一件,亦存在重大疑问。第二,聂树斌供述偷取衬衣的动机不合常理。虽然他多次供述偷取衬衣是准备自己穿,但证据显示,该衬衣是一件女士上衣,且有多处破损。
聂树斌口供笔录均存在重大疑问
另外,聂树斌始终未供述出受害者有“携带钥匙”。人证物证显示,受害者“左脚西侧偏南30公分处有一串钥匙”。但根据聂树斌多次供述,并与受害者有过较长时间的近距离接触,在受害者未携带其他物品、只穿一件连衣裙的情况下,却无法供述受害者“携带钥匙”,致使认定聂树斌为犯案者存在重大疑问。
除此,原审判决所采用的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证明力。据辨认笔录记载,聂树斌辨认受害者及花衬衣,是采取将受害者的生前照片及其他两张女性照片等按顺序排列进行辨认,但笔录中并没附上相应的照片;对受害者的单车的辨认违反了“混同辨认原则”,丧失了对被告口供的印证作用;对案发现场及藏匿受害者衣物现场的指认过程,均无现场照片记录,亦无见证人在场,指认的真实性存疑。
强奸证据严重不足 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再者,证明聂树斌强奸死者的证据严重不足。检方在案发后没有提取受害者阴道拭子(棉签)及送检,仅是对受害者所穿连衣裙及短裤送检鉴定,而且均未检测出精斑。原审判决中认定聂树斌强奸的证据只有被告的有罪供述,并无其他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依据法律规定,不应认定犯下强奸妇女罪。
除此之外,建议书认为聂树斌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聂树斌被捕经过与原案缺乏直接关联,缺乏充分证据确定他为疑犯;聂树斌的有罪供述前后矛盾,说法不一;聂树斌供述偷取花衬衣的经过因证人证供变化,“随证而供”;聂树斌被捕后多天的口供缺失,侦查机关也没有作出合理解释。
最高检总结指,聂树斌有罪供述的证明力较弱,可信度不高,且与物证、鉴定意见和辨认笔录之间不能形成相互印证关系,原案的定罪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封闭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他人犯案的可能性,原审判决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当依法宣告原审被告聂树斌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