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难上难 内地禁法院周边围堵举横额 静坐都随时负刑责

撰文: 杨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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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民众维权或表达对政府不满,经常采取在各级法院门口静坐,呼喊口号,举横幅等方式表达诉求。去年有江西南昌一群讨薪工人为了维权,聚集到当地最高法院门口抄写中共党章,背后拉起一条横额,“抄写党章100天,希望某副院长做合格共产党员”。有网民点评“不上访,不跳楼,不散步,不堵路,高院门口抄党章,纠纷解决新途径”。但是从2月7日开始,这类方法不能用了。因为有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5月,江西南昌讨薪工人维权,聚集法院门口抄党章。背后拉起横额,“抄写党章100天,希望某副院长做合格共产党员”。(网上图片)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7日)印发《人民法院落实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对于在人民法院周边实施静坐围堵、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立横幅等行为的人,人民法院应当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16年10月19日,湖北武汉硚口区法院对在去年前往北京集体自焚的7名武汉拆迁户以“寻衅滋事”罪名开庭审理。法院外,百多位访民因遭当局拒绝旁听,发起静坐示威,抗议强拆。(网上图片)

实施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维护庭审秩序。对于实施违反法庭规则行为,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警告制止、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措施;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审判法庭之外的人民法院其他区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应当及时采取训诫、制止、控制、带离现场等处置措施,收缴、保存相关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危险物质,逃避、抗拒安全检查的;(二) 未经允许,强行进入法官办公区域或者审判区域的;(三) 大声喧哗、哄闹,不听劝阻,严重扰乱办公秩序的;(四) 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五) 损毁法院建筑、办公设施或者车辆的;(六) 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的;(七) 工作时间之外滞留,不听劝阻,拒绝离开的;(八) 故意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的;(九) 以自杀、自残等方式威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十) 其他危害人民法院机关安全或者扰乱办公秩序的行为。

实施办法规定,对于在人民法院周边实施静坐围堵、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立横幅等行为的人,人民法院应当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可以由机关安全保卫部门会同司法警察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