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惩治邪教司法解释 用货币宣扬邪教超过500张可判刑7年

撰文: 陈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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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5日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截图)

虽然中国政府禁止一切未经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法轮功、全能神等被政府定性为邪教后,法轮功成员另辟蹊径宣传反共信息。近年法轮功成员更将宣传文字打印或手写在人民币上,令人民币成为其宣传工具,宁夏在2016年便破获法轮功邪教案,查获印有反共宣传标语人民币606张。

中国政府为了加强打击类似行为,在25日出台新的规管政策,据新华社报道,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其中除定明重罚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的行为外,还对利用网络与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行为进行规管。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共有16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与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并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除明确界定何类组织为邪教外,还规定如出现邪教组织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以上;以及利用如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等13种情况下,将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轮功成员将宣传字句写在人民币上。 (网上图片)

《解释》还列明,在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邪教活动、与境外机构和组织勾结从事邪教活动、重要公共场所聚集滋事、跨省发展邪教活动七种情况下,将对邪教犯罪活动处以重罚。

此外,司法解释还加入特别的从宽制度,如相关人员真诚悔罪,退出邪教组织、不再进行邪教活动,将不被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如受人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郑州公园内的反邪教知识海报。 (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