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明确县级以上“民主生活会”细则:应当直面问题

撰文: 刘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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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中共第十八届六中全会闭幕,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值得注意的是,在党内政治生活方面,民主生活会可谓可大可小,邓小平时期就曾以开高层生活会的方式,迫使时任中共总书记胡耀邦下台。

中共中央政治局在2016年12月26至27日召开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 (新华社)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规定》自2016年12月23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党员领导干部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规定》提出,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规定》要求,民主生活会应当直面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自我批评应当联系实际、针对问题、触及思想。相互批评应当开诚布公指出问题,防止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对待批评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搞无原则纷争,也不搞一团和气。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具体意见,不得随意散布。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