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法发布减刑假释规定 遏制“花钱买刑”、“以权赎身”
在内地过往经常会出现有钱人、有权人被判刑之后,千方百计为自己“花钱买刑”、“以权赎身”的情况,这一徇私舞弊之风或将受到限制。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规定》将于2017年 1月 1日起施行。
减刑假释暗藏权钱交易 新规统一执法标准
减刑、假释是中国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本意是对于激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促进他们回归、融入社会。
澎湃新闻报道,中国最高法院于2009年正式启动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修订工作,上述《规定》是对2012年7月实施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改完善。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介绍说,新《规定》在2012年《规定》29个条文的基础上,修改条文17条,合并条文2条,删除(程序性)条文6条,新增条文20条,保留不变3条,总条文达42条。
夏道虎解释说,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公信损害巨大,影响恶劣。他认为,新出台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刑罚执行变更的法律制度,进一步统一了全国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终身监禁贪贿犯不得减刑 倡导扩大假释适用
据最高法统计的数据显示,近年来,中国减刑、假释案件平均每年在60万件左右。不过,在减刑、假释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亟待解决。
在夏道虎看来,这些普遍性问题包括如何界定减刑、假释性质,如何均衡适用减刑、假释,如何科学设置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等。“减刑、假释的根本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夏道虎认为,适用减刑、假释,必须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此次《规定》明确了减刑、假释的性质及适用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还新增了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此外,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综合报道:中国法院网、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