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北京反腐打造内地版廉署 港澳高官涉贪亦可监察
近日北京印发文件,名为《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短短700字的官方的通稿中,这被称为一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
虽然在香港未见多少报道,但在重要性上,可能并不逊于近来的中国全国人大对于立法会宣誓事件所作出的释法举动,盖因未来设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可能一定程度上也会对香港贪腐问题的灰色地带以及结构性问题产生影响,首当其冲自然是中联办等驻港机构,而更不排除属于中国公职人员的香港、澳门特首也将纳入监察委的监管范围。
方案中说,“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更为重要的是后面几句,“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细读方案,此次监察体制改革有几个要点:
首先,新的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委,将由相应层级的人大产生,以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这意味着它的权力来源为人大授权,在法理上和政府、检察院、法院平等。后三者即是宪法中确定的“一府两院”体制,而监察委的设立可能会引发修宪,未来宪法对监察委的产生与地位加以明文确定后,将形成一府一委两院的新格局。在这个新格局中,监察委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可以对行政机关——政府、检察机关——检察院、审判机关——法院进行外部监察。
监察委职能广泛 港澳特首能否监督?
监察委的职能将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部门、机构、组织、团体,像人大、法院、检察院、医院、学校等都包括在内;覆盖所有公职人员,不仅限于政府公务人员和中共党员,所有带有官方属性接受国家财政拨款的工作人员,都在此列。再做延伸,“廉洁”还可能包括和公权力有交集的整个社会。
一个合理的推断是,监察委的成立可能对香港也会产生一些影响。像中联办等中央驻港机构,自然也在其内,不过具体如何,有待观察。2014年3月,专责办理大案的中纪委第八纪检监察室已将港、澳中联办纳入其监管范围。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例如香港、澳门特首由中国国务院总理任命,本质上同样属于中国的公职人员,未必不属于监察委的监察范围之列。而在目前壁垒鲜明的立法会当中,特权法已经几乎名存实亡。诸如梁振英UGL案中涉贪或涉渎职的调查只有可能经由廉政公署调查,但现实情况是廉政公署在经历过汤显明案之后,市民对其上层建筑所存在的灰色空间质疑颇深。而香港、澳门高官通过监察委接受中央监督调查,也未尝不是一种另辟蹊径的做法,因为毕竟曾经有消息指中央曾经派人了解过UGL的问题,若能直接监督也未必不会有港人支持——当然这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之下如何阐释与实施则是一个问题,而中央是否有到香港“打虎拍蝇”的意愿和决心则是另一个问题。
整合中国反腐资源 人大产生、中共领导
目前内地具有反腐败职能的机构大致有三个并行系统,一是纪委,二是国务院内设机构中的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等,三是检察院内设的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此外法院、公安也有侦查等职能。
方案中的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即可能是对上述几大系统中反腐败职能的整合,如吸收检察系统的反贪、侦渎等相关职能,检察院内设的这些部门则会被剥离出去。目前已经明确的是监察委将与纪委合署办公。
新体制下,监察机关将全面升格,且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很可能就是由同级纪委书记兼任。由此推导,国家监察委主任一职,或将由王岐山兼任。这样的设置,将让监察委成为一个由全国人大产生,而又在中共垂直领导体系之下的强力监察部门。
监察委和廉政公署有何异同
此外还有一点,方案推出之后,很多人认为监察委就是内地版的廉政公署,但二者间并非完全一样,还是有一些异同。相同之处如独立性,廉政公署在香港具有相当高的独立性,不受任何干涉,而监察委由人大产生,和一府两院平级,也实现了监察独立。
再如监察委和廉政公署一样,都不但只针对行政系统,而是覆盖全体公职人员,甚至和公权力打交道的整个社会。不同之处则如监察委依然保持中共领导这个绝对前提,在具体的监察方式、统领工作等层面,可能会有差异。
不难看到,监察委的成立借鉴了廉政公署的思路与部分做法,未来在内地能否发挥像廉政公署一样的监察作用,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