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片】东莞男子追砸运钞车遭开枪击毙 押运员被立案调查

撰文: 香港01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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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8日),东莞市长安镇政府工作人员向大陆媒体通报,昨天(27日)中午,长安镇一名男子因用石块等物追砸行驶中的押款车,被车内押运员开枪击中,经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对涉案的押运人员立案调查,相关情况查实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名身穿红色上衣男子拿疑似砖头状物体,多次砸向运钞车的玻璃。(网上图片)

10月27日中午,广东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环南路路段,一名男子死在停在路边的运钞车旁边。网传该男子曾拿砖头追运钞车数百米,后被运钞车押运员开枪打死。

一段视频显示,一辆运钞车停在路边,一名身穿红色上衣男子拿疑似砖头状物体,多次砸向运钞车的玻璃。另一段视频显示,上述拿砖头砸运钞车玻璃的男子已经躺在地上,身上有明显血迹。

有附近的一家商铺知情店主告诉媒体,男子骑电动车行驶时,与运钞车发生纠纷;骑电动车的男子拿砖头追来找运钞车押运员讨说法,双方随后发生争执,一方拿砖头,一方拿枪,后拿砖头的男子被运钞车保安开枪打死。不过该店主关于纠纷的这些描述,尚未获得警方证实。

“运钞车押运员是否该开枪”引发内地网民讨论

运钞车写著请勿靠近,还追车,还砸车,这不是作死吗?蹭了你的车还能跑百米说明也没啥事,但毕竟是一条人命。
是的,要讲理也只能报警,有证人有监控,对方会赔偿的,逞一时之气,把命搭上了!太不把枪当回事,虽然新闻上说是橡皮弹。
不是可以选择,而是可不可以,开枪在法律中是被严格限制的。主要就看开枪是不是在限制之内了。
涉事押运公司。(网上图片)

有内地律师表示,假如押运员和死者因民事纠纷发生争执,那么押运员不应该盲目开枪,开枪行为的合法性值得质疑,有待公安机关调查认定。

重庆一从事银行安保工作多年的人士表示,押运员使用枪支需在运钞车、押运员受到严重威胁时使用,开枪前一般还需先口头警告、鸣枪警告;押运工作是一项特定的工作,如果是押运员和人发生纠纷(如交通纠纷),这种情况下押运员不能使用枪支。该人士介绍说,运钞车的玻璃都是防弹的,用砖头砸是无法砸破的,玻璃上留有射击口;一般情况下,押运员的枪支装三发子弹,第一发是教练弹,后两发才是实弹。

四种情形之下押运员可使用武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货币押运安全管理规定》,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武器:1、守库、押运人员的保卫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2、守库、押运人员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抢夺,非开枪不能制止时;3、押运人员护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遭到暴力劫持,非开枪不能制止时;4、守库、押运人员和运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车辆驾驶人员人身遭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自卫时。《规定》还要求,守库、押运人员在上述四种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开枪射击只限于使其失去侵害能力;除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先口头或鸣枪警告,如果不法侵害人有被慑服的表示,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应即停止射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