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冤18年 刘吉强3次被判死缓终获无罪 申请国家赔偿近两千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立案,受理18年来3次被判死缓,最终被改判无罪的刘吉强申请国家赔偿。刘吉强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总计要求赔偿1937万余元。
刘吉强自1998年2月16日至2016年4月29日被剥夺人身自由18年多,总计6647天,他依此要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社会保障金、健康赔偿金等共计1937万余元。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外,刘吉强还要求赔偿社会保障金和一次性安置费等费用。刘吉强提出在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方面,应按每日24小时计算,而非国家规定的以每日工作8小时计算。
坐冤狱18年不放弃上诉
1998年2月14日情人节傍晚,吉林市27岁女子郭某在家被杀死。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认定,时年34岁的郭某的朋友刘吉强为凶手。
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1999年12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刘吉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刘吉强上诉。2000年3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2年6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同年11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刘吉强又被判为死缓。刘吉强不服上诉,2003年3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随后,刘吉强及家人开始了申诉之路。2015年7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此案后,2015年12月决定再审。2016年4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再审此案,认定本案除刘吉强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其到过案发现场并实施杀人,依法宣判刘吉强无罪。
办案人员严刑拷打逼认罪
判决书认为,刘吉强的有罪供述,“难以排除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刘吉强对媒体表示判决书说得非常透彻,案子错就错在有罪供述上。是办案人员逼他承认杀人的。如果一直不招,那就可能被打死了。
他揭露于侦查阶段,警方把他带到看守所以外的地方,七天七夜、150多个小时。对他非法羁押、连续审讯,不给水喝,不给饭吃,不让睡觉,利用刑讯逼供和引供诱供的非法手段,捏造五份所谓的有罪供述。刑讯逼供是造成这起冤案的主因。
刘吉强指出办案人员对他拳打脚踢,用手铐把他挂在头顶一根钢管横梁上,有时还用绳索把脚托起,身体悬空吊打。此外还被电击,身上神经敏感的两侧腋窝、生殖器、后背颈椎,都是重点打的地方。进看守所后,他的前胸后背,全身大面积的点状灼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