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女遭强奸仅获赔1098元 内地儿童保护法律仍有空白

撰文: 香港01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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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留守儿童遭遇性侵犯的问题十分严重。(新华社)

1997年后,大陆有所谓“嫖宿幼女罪”,即嫖宿不满14周岁女童的行为。这些年,社会上不断有人,包括全国妇联主席沈跃跃,呼吁希望能够废除“嫖宿幼女罪”,以“强奸罪”取代之,认为此举才能妥善地保护未成年少女的权益,加大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近年来,所谓腐败官员以及中小学的一些教师、校长等涉嫌组织和嫖宿幼女的犯罪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担忧。

但也有一些司法机关人员并不赞成上述观点,认为“嫖宿幼女罪”其实重于“强奸罪”。他们表示,将嫖宿幼女以强奸论处,固然体现出了立法机关打击嫖宿幼女行为,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的决心。但从立法技术上讲,不太科学。“因为嫖娼毕竟不同于强奸”。

姑勿论观点如何,在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将“嫖宿幼女罪”废除,并将猥亵罪的客体扩大到男性;但“定罪”与保护儿童毕竟仍有距离,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的工作,远未结束。

在多宗性侵儿童案中,施暴人员确实是被判刑,但民事赔偿一直微不足道。据《新华社》报道,2015年吉林市吉纤幼儿园园长强奸女童案,受害者仅得1098人民币的治疗费与鉴定费;但对于后期高昂的心理治疗费用,法院以“尚未产生”不予判罚。“等到治疗结束产生费用后再申请民事赔偿,还将面临着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受害者母亲说。

民事赔偿渠道欠缺 赔偿金额微不足道

2014年5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交的一份关于该省《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到,“性侵类案件受害人心理伤害尤为严重,但依照现有法律规定,不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案件终结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都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判决金额往往是医药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与未成年受害人的心理侵害和生活影响的严重性不相适应。”

对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加大对性侵类案件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较高数额的精神赔偿。同时,法律专家也建议延长未成年人性侵害的索赔诉讼时效。

性侵儿童案件目前还面临较难搜证。“由于性侵儿童行为的隐秘性,特别是不少惯犯本身警惕性较强,往往会毁灭证据,这给取证带来了较大的困难。”青海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兰花说。另外,由于很多被害人年龄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导致案件被发现时已过去了几个月、甚至几年,有关证据已经灭失,给案件侦破带来困难。

此外,在现行法律中,强奸罪只在受害者是女性时才成立,而猥亵儿童罪只适用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这成为男童保护的法律盲点。长期从事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的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莹表示,在她接触的很多案件中,对于男童的奸淫行为往往认定为猥亵儿童罪,满14岁的男孩只能以受伤害程度定罪,如果没有受伤,侵害者甚至无法被定罪。

在“女童保护”统计的2015年340起公开案件中​​,至少有20起案件涉及男童被性侵,受害男童超过6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