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国务机要费案因病停审 能否特赦存争议
撰文: 香港01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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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台湾前总统陈水扁议题再起,台湾高等法院于3月25日收到陈水扁因病声请停审(国务机要费案)的书状,在今天裁定“于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审判”。
陈水扁于2015年1月保外就医至今,在第5次申请延长保外时间后,期限至5月4日,但应会再延长。台中监狱日前警告,若陈水扁有力气前往候任总统蔡英文的就职大典,将视为病情恢复良好,并会终止保外就医。
马任期结束前 特赦绝无可能
特赦一事,是否会因停审影响阿扁获特赦的机会?法界人士对此看法分歧,一派主张,阿扁必须就其判刑确定有罪部分才有可能特赦,另一派主张不待判刑确定,阿扁也可以被特赦。
特赦是总统的专属司法权力,在马英九任期仅剩不到1个月,依“看守政府”以及尊重新民意的宪政原则,马英九在任期结束前特赦陈水扁被认为“绝无可能”,至于候任总统蔡英文是否会行使此项特权,蔡至当选至今没有明确表态。
赦免法第3条规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经特赦者,免除其刑之执行;其情节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为无效”。换句话说,陈水扁如获得特赦,其所涉龙潭等4案先前被判决20年有期徒刑确定的“刑”,可以免除执行,不过,陈另有国务机要费等案未审判确定,是否能一并适用,法界有不同的看法。
有法界人士主张,被告受刑之宣告经特赦而免刑,指的是被判刑确定的刑不必执行,不过,受刑人如另被控其他案件仍在审理中尚未确定,不在此限,即总统只能就陈水扁被判刑确定的案件准予特赦,未确定案件还有审理的必要。另一派人主张,既然被判刑确定的刑都可以被赦免,审理中的案件未必终审会判决有罪,以此推论,认为审理中的案件也应该含括在被特赦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