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续期欠统一 《人民日报》吁尽早立法

撰文: 郑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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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起,温州市20年期限土地使用权陆续到期,引起市民关注。(Getty Images)

近日,不少浙江温州市民发现,所居住房的土地使用权陆续过期,或需缴纳共值房价总额1/3的土地出让金,才可以为使用权续期。事件引起内地社会广泛关注,此因迄今为止,中央政府仍未颁行全国适用的续期方案,现由各地方政府见机行事,缺乏统一程序和标准。

例如于温州市,当局参考国有土地出让方法,先由第三方评估机构估算土地价值,或根据单位地价,或折算为楼面地价,计算出土地出让金总额,以此为凭,重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然而,其他地方政府未必参考温州做法,实际情况为各行其是,甚至若无其事。

据《新京报》报道,山东青岛亦有市民留意到土地使用权到期,但据当地官民讲法,物业交易和抵押贷款如常运作,买家只需签署一张土地到期知情书,便能完成手续,他们似乎还未认真考虑过补缴出让金问题;相比之下,深圳已定下相关规则,安排住房及非住房土地续期,如一个800呎单位如需续期20年,业主需缴付约4.5万元人民币。

法律规定自动绩期  惟细节不明

《人民日报》就此发表评论文章,呼吁政府尽快立法处理,解答宜早不宜迟。据该文所论,按2007年中央所颁布《物权法》,已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自动绩期”,但至于是否需要土地出让金,以及其缴纳标准,一直未有详细规定,致各地无例可循,对此中央亟需着手处理,以释除模糊之处。

该文指出所谓“土地大限”问题,源于内地自1980年代末起,立例批出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由20年至70年不等。时至今日20年期限一批物业相继到期。假如未得妥善处理,不单产权期限不明,徒增业主及投资者不安,担心需缴纳高昂续期补价,又或致交易因续期问题而未能顺利完成,催生房屋买卖纠纷和出让金分担争端。

虽然如此,要订立妥善解决办法并不容易,此因许多住宅用地业主只是升斗市民,收入相对偏低,重缴高额出让金对其乃极重负担。此外,于该市出让土地之初,很多买家为较低出让金所吸引,买入较短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到了如今使用权已再三转手,假如由现任使用者重缴全额出让金,似乎有欠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