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监察委独立行使监察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干涉

撰文: 吴梓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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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今日上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就草案说明时指出,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作出说明。(新华社)

据李建国介绍,草案分为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9条。当中,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为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其次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今日上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新华社)

为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察职能,草案又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包括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如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为严格规范留置的程序,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同时,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草案又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草案又规定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衔接,以强化自我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