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后广西“首虎”李达球获减刑7个月 秦城监狱曾建议减9个月
撰文: 吴梓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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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共十八大后的广西“首虎”、广西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因涉受贿罪,2014年10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不过,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前日(10日)公布的减刑裁定书显示,李达球获减刑7个月,将可于2028年2月3日出狱,到时他将年届74岁。
据减刑裁定书显示,秦城监狱认为李达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他更曾于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因而提出对李达球减刑的建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就此立案,并进行公示指秦城监狱建议将李达球刑期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达球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他属职务犯罪罪犯,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法院最终于本月5日作出裁定,减去李达球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所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28年2月3日止。
据早前报道,时任广西政协副主席、区总工会主席的李达球于2013年7月6日接受组织调查,2014年10月13日他因受贿罪获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他当时亦因此成为中共十八大后落马的广西“首虎”。
当时法院指出,李达球在2003年至2013年担任贺州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深圳市锦新明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政府原县长谭玉和等17个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逾1095万元。
(澎湃新闻网/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