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民众提案禁挂五星红旗 台法务部不予采纳 提三大理由解释
去年9月,有台湾民众在国发会“提点子”平台提案,建议增设刑法条文“分裂国土外患内乱罪”,禁止大陆五星旗在台湾公开悬挂、展示、陈列出现,提案在10月22日经超过5000人附议后成案。
台湾法务部今天(3日)就此作出回应,以“不符宪法保障人民言论自由意旨”等理由,不予采纳该提案。
提案说明指,近10年来在台湾各地越来越常见到大陆五星旗,台湾人民对这些五星旗的出现变得毫无危机意识,将使大陆达到统一台湾效果。因此在此提议增设刑法条文“分裂国土外患内乱罪”,禁止大陆五星旗在台湾公开悬挂,展示,陈列出现。
提案获得7438人附议通过,权责机关法务部须作出回应。 对此,法务部表示提案不予采纳,无后续规划。理由有三,首先是言论自由有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满足人民知的权利,形成公意,促进各种合理政治及社会活动功能,是维持民主多元社会正常发展不可或缺机制,如果以法律限制,应符合比例原则。倘悬挂五星旗之行为即认“分裂国土”而施以最严厉刑罚,显然逾越宪法范围,不符合其保障人民言论自由的意义。
其次,法务部表示,“分裂国土”是政治概念,欠缺明确、客观可辨的概念外延,随执法者政治偏好,乃至政治情势变迁而改变内涵;以这为法律概念,实难被受规范的一般人民可理解或预见,有违法律“明确性”原则。
再者,法务部指出,人民若有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以强暴或胁迫著手实行者,依现行刑法第100条规定,自得依法裁判及处罚,而达维护国家安全之目的。以“分裂国土”为刑法处罚之要件,即是赋予司法机关先就言论之内容为实质审查,直接限制人民言论自由之基本权利。依权力分立宪政原则,这不应由行使司法权的释宪机关解释。由司法机关解释的概念实在难认有正当性,充当限制人民基本权利,乃至处罚人民构成要件。如强行增订刑法,则自由权利遭受侵夺之人民因司法机关无权解释,以致救济无门,或法律因立法从严,执法从宽,导致欠缺实效性,而沦为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