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首宗侮辱国旗罪案宣判 男被告损毁66面国旗囚2年
撰文: 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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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西法院12月19日公开宣判全市首宗侮辱国旗罪案,吴男因侮辱国旗罪被判囚两年。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院指出,经审理查明,被告吴男今年10月3日至10月6日晚间,为发泄对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府的不满,携带剪刀至河西区两小区内,剪破、损毁悬挂于各楼栋门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将部分损毁的国旗、旗杆丢弃在小区道路及垃圾桶等处。被损毁的国旗合共有66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公共场合以剪刀剪坏、损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此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河西区检察院指控,吴男犯侮辱国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法院称,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