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将择日宣判 死者家属索偿218万
今天(19日)上午,北京市延庆区法院分别开庭审理八达岭老虎伤人案的两件民事索偿,案件涉及伤者赵女士和在事故中遇难的赵母。
据了解,赵女士及其家人(原告)就赵母的死亡,以及赵女士就事件对她造成的身体伤害,分别向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被告)提出索偿,金额合共218万(人民币,下同)。两案庭审在下午2时许全部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
案情指,2016年7月23日下午,赵女士一家三口与母亲周女士乘坐私家车到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游玩。游览至东北虎园出口附近时,赵女士从副驾驶座下车,并从车头绕到驾驶室旁边位置时,突然被老虎咬住背部,拖行到不远处的山坡平台处,周女士下车救助时遭到老虎袭击。事件导致赵女士受伤、周女士死亡。
原被告双方在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上分歧较大,这一争议成为庭审焦点。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猛兽区“自驾游”项目是违法经营,项目设计存在的缺陷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被告仅看重商业利益,漠视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游客安保制度极度缺失,无应急预案且没有及时有效救助。
原告一方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被告对周女士的死亡及赵女士的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此,原告以生命权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周女士死亡产生的全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49万余元;原告赵女士以健康权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按照70%的比例赔偿后续整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9万余元。
园方称自身并无过错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他们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延庆区安监局等部门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相关事实的调查及认定结果说明,园方在此事件中无过错;被告履行提示、告知、警示义务,尽到管理职责;事故发生后,被告采取适当的救助措施,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被告先行垫付抢救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过高且相关项目无依据。因此,被告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两案庭审中,法庭围绕原告诉求、事发经过等开展法庭调查。因庭前已进行证据交换,庭审中简化举证质证程序。法庭重点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死者周女士和伤者赵女士事发当时是否存在过错、被告是否尽到管理职责、事故责任划分等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时至下午2时18分,两案庭审全部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