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严重 十二部委联合要求全方位杜绝宗教涉商

撰文: 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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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十二个部门联合公布《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以治理佛道教乱象。《意见》指出,佛教道教的投资建造、承包经营寺庙宫观等商业化问题最为社会所关注。

中国宗教商业化问题严重。(视觉中国)
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 的十二部委为:国家宗教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住建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证监会、国家文物局

《意见》指出,商业化问题解决不好,不仅会影响佛教道教的健康传承发展,还会败坏社会风气,引发权力寻租、灰色交易等腐败行为。《意见》十条建议如下:

第一条: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质,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道教场所。

第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不得利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收取高价门票,从严控制兴建佛教道教主题内容的文化景区。

第三条:继续整治滥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修建或承包经营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四条:规范烧香、放生活动,引导信教群众树立保护环境的理念。严禁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坚决禁止各类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身安全的放生活动。

道士。(视觉中国)
烧香、放生活动将会受到规范。(网络图片)

第五条:依法加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规范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经营活动,经营活动的收益用于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自养及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

第七条:加强佛教道教团体和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佛教道教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税收、资产、会计制度,开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引导佛教道教界正确认识和处理商业化问题,深化教风建设,抵制商业逐利和奢靡之风,杜绝教职人员直接参与商贸活动、为商业活动站台等行为。

第九条: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要求各级党政干部严守政策法规红线,不得支持参与“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不得以发展经济、促进旅游和繁荣文化名义助长宗教热,严禁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从宗教事务中谋取利益

第十条:依法依规处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运用舆论力量推动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