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国歌法》设追溯期与否交由港澳本地立法处理
撰文: 香港01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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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11月4日)下午表决通过,在香港及澳门的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据《商台新闻》报道,全国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何绍仁表示,设立追溯期与否,有待香港及澳门本地立法时处理。
何绍仁称,将《国歌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体现中央依照宪法及基本法对港澳实施全面管治权,认为两地应当按照基本法和《国歌法》,及时完成本地立法,确保国歌法得以全面贯彻实施。他又指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及机制。至于设立追溯期与否,有待香港及澳门本地立法时处理。
回应记者相关提问时,何绍仁补充说,《国歌法》设立追溯期与否,有待香港及澳门本地立法时处理。
罗范椒芬:不应过后才抽掅
据知,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讨论时,个别代表发言支持将国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内容并亦无提及设追溯期。另外,当时港区人大代表罗范椒芬表示,没必要为国歌法在本地立法时设立追溯期。她补充,香港奉行普通法,要在特殊情况才会设立追溯期,“有人想发泄(不尊重国歌),不应过后才抽掅他们”。
《国歌法》草案今年6月首次交付全国人大常委审议,随后于9月1日在全国人大常委表决通过,并在10月1日起正式生效。至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299条增加一款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