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冤假错案 最高法等5部门推新规: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
内地冤假错案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7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规定明确提出,办案机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规定提出,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疑犯、被告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应当予以排除。规定并要求,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不间断录音录影,并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规定又表明,疑犯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若经核查,确定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的,不得移送审查起诉。
规定同时要求,疑犯、被告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并可以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防刑讯逼供 内地近来连续推进
新规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又一次被提及,引起舆论的特别关注。早前最高法院的媒体曾专门释义,“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一般认为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不得以暴力、威胁、利诱和其他方法迫使疑犯、被告作出有罪供述;二是疑犯、被告享有沉默权,即有拒绝招供的权利。前者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最低标准,后者则是进一步要求。
实际上,为防刑讯逼供,内地近年来多次出台政策推进“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2013年1月1日,内地对实施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为了防止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发生,还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去年10月,最高法等法律相关部门亦联合发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执法部门“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不到一年时间,五部门再次联合发文,多位法学专家及业内人士表示,这将从根源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不过,亦有声音表示,近来内地连续推进,说明现实情况中对“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执行并不乐观,执法部门存在的刑讯逼供行为一直被媒体和社会舆论所诟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