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灭绝或成“第五宗罪” 国际刑事法院预治环境罪犯?
战争罪、反人类罪、侵略罪、种族灭绝罪,在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规约下的四项重大刑事罪行后,生态灭绝(ecocide)这一新的罪名或将被加入其中,成为“第五宗罪”。
6月22日,由12名来自各国的法律专家在历时六个月后完成起草该项罪名的定义。一旦通过,外界预期会对生态保护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随着全球暖化程度日趋加深、《巴黎协定》的出台标志广泛国际共识的形成以及各国对减排的承诺,越来越多国家做出明确的阶段性减排计划。但对国际责任的共识在避免或阻止严重生态破坏行径,公然无视环境后果以及随之而来的广泛批评的情况仍有出现。
今年5月,荷兰海牙地方法院对全球石油巨擘皇家蚬壳公司(Royal Dutch Shell)做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要求其在2030年前减少45%的碳排(以2019年排放量为基准)。尽管许多环保倡议人士视其为一场胜仗,但此案作为地方法院的单一案例(蚬壳公司随后亦继续上诉),将减排量定为45%的充分客观依据的缺乏,都让该案实际上难以成为他国法院的参考。而将生态灭绝罪名加入有超过120个缔约国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下称《规约》),无疑会改变这一局面。
何谓“生态灭绝罪”?
此次专家小组为“生态灭绝”做出的定义如下:“在知悉有关行为极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且广泛或长期的破坏的情况下,采取了非法或肆意行为。”法律专家指出,在该条文下,证明被告事前知悉其行动的影响将是关键。
“生态灭绝”这一看似激进的想法其实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首次提出。美军在越战期间,向当地喷洒大量用以除草的“橙剂”,对当地人民身体构成巨大伤害,同时对土壤和动植物产生长期而不可逆转的破坏。橙剂前身——脱叶剂三碘苯甲酸的发明者Arthur Galston眼见美军毫无节制地在越南喷洒橙剂,此后发表大量论文及演讲指出橙剂对人体及生态的长远破坏,并游说美国政府批准1925年的《日内瓦公约》,规定契约国都不得使用化学武器。
自那以后,国际社会一直致力把这类行动纳入国际刑法体系。
一旦“生态灭绝”的提案在ICC通过,大规模的向海洋排放含有害物质的核废水、深海开采引发的石油泄漏、亚马逊雨林的大规模过度砍伐等,都有可能成为犯罪行为。此外,地域范围较小但同样对生态系统有深远影响的濒危物种捕杀活动,亦可能遭到起诉和定罪。专家组成员之一、来自伦敦大学国王学院(King's College London)的法学教授Philippe Sands QC对《卫报》(The Guardian)举例称,非法捕杀全球仅存两头的北非白犀牛便可能触犯这一法律。
不过,由于《规约》中的第25条款规定,ICC仅对自然人(natural person)具有管辖权,因此无法调查或起诉政府、企业等组织,而只能针对这些组织当中的个人,即政府高官、企业高管、投资人等关键责任人进程调查和惩罚。具体而言,不顾生态后果而鼓励发展亚马逊地区基础建设、造成雨林遭到进一步破坏的巴西总统博尔索纳罗(Jair Bolsonaro)、石油企业高管等,均有可能成为目标。
遥遥无期的投票程序
不过,支持环保人士只怕还不能高兴的太早。尽管对“生态毁灭”予以合理的法律定义算是翻过一座大山,但到ICC真正落实该条款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一步便需要有成员国愿意提交正式提案,修订《规约》。虽然早在2019年底,受海平面上升严重威胁的南太平遥岛国瓦努阿图(Vanuatu)就曾在ICC进行提议,该国却没有在当时交出正式提案,如今有了可呈交的法律定义,但提议国若无一定的话语权和外交手段,只怕成功的概率依然很低。
这一步迈出后,成员国须在每年底的大会上以简单多数通过,才可进入后续的讨论、修订流程——而这一过程本身亦耗时颇长。
最后,提案的通过需要全体成员国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多数赞成,也就是82个国家的支持。这一数字看似遥不可及,但一些环保人士认为,考虑到许多像瓦努阿图一样正在受到全球暖化的威胁的国家,获得82个国家的支持并非全然不可能。与此同时,一些西欧国家如比利时、瑞典等国政府亦在近年提议或在国内筹备推出相关法案,也让人看到了希望。去年,法国总统马克龙(Emmanuel Macron)更在国会公开表示:“这是一场国际战役:要保证这个名词写入国际法......这样领导者才能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的制约。”(“The mother of all battles is international: to ensure that this term is enshrined in international law so that leaders… are accountable before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局限重重
尽管许多环保人士对此做出乐观表态,但即便等到“生态灭绝”一词确实写入《规约》,其实际效用仍非常受限。ICC成立至今已有20年,但这20年间ICC却只完成了10宗案件的判决。著名的卢旺达种族灭绝案耗时10年完成判决,前南斯拉夫内战案则耗时17年,还有大量仍在审理中的案件,例如卡扎菲次子赛义夫(Saif al-Islam Gaddafi)自2011年被通缉以来,至去年才完成可受理性诉讼的第二轮,赛义夫近日更有传有意问鼎利比亚总统。
再进一步看,存在风险的矿产开采活动,又是否可算作“生态灭绝”?工业尚不发达、仍然依靠资源开采和出口的发展中国家,是否就要因此被断绝经济发展、摆脱贫困的路径?更不用提位列世界碳排量前四的中国、美国和印度均非ICC的成员国,因此不受限制。这些因素,都让“生态灭绝”这一新罪名,即便最终落实,ICC对此的执行力只怕也相当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