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教室】美国当世界警察背后:什么是“长臂管辖”?

撰文: 陈博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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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上周四(23日)回应美国制裁13项中国企业及个人,提到美国使用国内法对中国企业展开所谓的“长臂管辖权”(long-arm jurisdiction);有关华府封杀华为方面,新华社和外交部均提到法国公司阿尔斯通(Alstom),并以此作为美国实施长臂管辖的例子。
那么,到底什么是长臂管辖呢?它既让美国法律“延伸”到国外,但也充斥争议,反对者批评美国是想担当世界警察。

“长臂管辖权”原本是美国民事诉讼的一种概念,专门处理身处不同州份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管辖权问题。简单而言,当被告不在法院管辖的所在地,但与法院所在州份拥有某种“最低限度联系”(Minimum Contacts Analysis),而且通过“合理性的审查”(Reasonableness Inquiry),则法院可对被告行使管辖权和发传票。

所谓的“最低限度联系”主要取决于两点,首先是被告是否在法院管辖区内从事系统和连续性的商业活动;其次是原告是否源于这些商业活动而起诉。至于被告是否在法院地实际出现并不重要。

值得留意的是,当长臂管辖权延伸至美国国外时,当局便会以“效果原则”(effects doctrine)作为考量基础。这即是主张只要某个发生在国外的行为对美国产生效果,不管当事人是否拥有美国国籍或住所,亦不论该行为是否符合当地法律,只要这种效果或影响的性质,不会使美国行使管辖权完全不合理,美国法院便可基于上述效果产生的理由而行使管辖权。

长臂管辖权:华为副董事长孟晚舟被美国以违反伊朗制裁令为由起诉,并寻求加拿大引渡她至美国受审。事件被指是美国动用“长臂管辖权”的例子。(路透社)

美国法院强调,在国际环境中必须谨慎使用长臂管辖权,并指出所谓美国境内的效果必须是“境外行为造成直接而可预见的结果”,而被告亦必需或有合理理由知晓其行为对管辖区产生影响。

美国基本司法原则允许向世界各地输出美国法律,当长臂管辖权结合诸如《反海外腐败法》(FCPA)、竞争法(antitrust law)和引渡法等等,使得美国法院对能够以各种理据起诉海外企业和人士。惟长臂管辖权同时引起部分国际法,以及与国家主权相关的争议。

长臂管辖权:法国电力基建公司阿尔斯通前高管皮耶鲁奇(Frederic Pierucci)2013年因在印尼的项目中行贿,被美国以《反海外腐败法》进行长臂管辖而被捕,最终公司被裁定罚款7.72亿美元,其能源业务遭美国通用电气收购。外交部发言人陆慷在回答有关美国打压华为时提到,对阿尔斯通的前车之鉴记忆犹新,批评美国政府动用国家力量打压他国企业。(资料图片)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