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教室】美国伊朗关系紧张近40年 友好条约变成斗争工具
荷兰海牙国际法院(ICJ)周三(10月3日)裁定,美国政府自5月起对伊朗的制裁违反两国在1955年签订的《美伊友好条约》(The 1955 U.S. - Iranian Treaty of Amity, Economic Relations and Consular Rights)。美国国务卿蓬佩奥(Mike Pompeo)其后宣布,华府决定退出有关条约,更认为美国应该一早作这个决定。
华府和德黑兰政府互相敌视接近40年,但双方一直靠友好条约维持似是而非的关系,到底它有甚么利用价值?
互惠互利的条约
要了解条约的用处,先从两国在二战后的关系讲起。美国中情局(CIA)和英国政府在1953年联手,策动伊朗政变,将当地石油国有化的民选首相摩萨台(Mohammad Mosaddegh)推翻。到了1955年,德黑兰方面为了可以吸引外国资金流入,于是透过国会通过一系列优待外国投资者的法律,时任首相阿拉(Hossein Ala')更与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Dwight Eisenhower)签订《美伊友好条约》。
该条约由一段引言及23条款组成,主要强调两国的友好关系及促进贸易、投资、领事关系等范畴。它于1957年6月正式生效,成为双方关系的基础。
事实上,美国早在1778年与法国签订有关协议建立友好关系,自此成为华府与其他国家之间稳固政治关系及增加相互商业活动的惯常手段。
国际法庭的功用
说回美伊关系,在今次制裁事件上,华府多次重申国际法庭无权对此案作出裁决,但事实又是否如此?《美伊友好条约》中第11条第2款提到国际法庭的功用:签署国对任何条约内的解读或应用出现争议,如果无法以外交途径解决,应交由国际法庭仲裁。换言之,美伊任何一方都有权把纠纷搬到国际法庭,而且裁决具有约束力并不能上诉。
随着伊朗在1979年底爆发伊斯兰革命,美国驻当地大使馆职员被扣押,令两国关系急转直下。华府在1980年4月中断与德黑兰之间的关系,并首次实施制裁,为未来的敌对行为展开序幕。但根据条约的第1条,这些行为都可以被视为中止条约的导火线,双方却一直没有质疑它的有效性。
友好条约不友好
伊朗在伊斯兰革命后数年,对于有关条约一直只字不提,避免令人以为当局有意修补关系。但美国在使馆人质危机时却搬出条约作为护身符,指控伊朗违反条约第2条第4款有关保障对方国民安全的条文。当时国际法庭亦根据该条约作出裁决,双方变相承认条约仍然有效。
其后伊朗方面亦数次以条约内容于国际法庭与美国交锋,包括美国军舰文森尼斯号(USS Vincennes,CG-49)在1988年击落伊朗客机,导致机上290人死亡事件,以及在1992年投诉美军于1987及1988年间攻击波斯湾内的伊朗钻油台事件。当时国际法庭都是引用1955年友好条约处理,而负责审理人质危机索偿问题的美伊申索审裁处(Iran-U.S. Claims Tribunal)亦曾至少27次引用友好条约内容。
不过,美国在周三决定退出友好条约,为本身已经恶劣的两国关系跌至新低。国务院仍然指伊朗发展弹道导弹、资助恐怖主义、威胁海上航行安全、发动网络攻击、无视人权等问题,条约除了成为攻击对方的工具,维持友好的原意早已名存实亡。因此美伊要回到刚签署条约时的信任气氛,恐怕是不可能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