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囚指控.来稿】致惩教协会:与其叫骂,不如严肃正视问题所在
早前有社工指出,有惩教所职员虐打青年囚犯的情况。
惩教事务职员协会(以下简称“惩教协会”)昨天撰文〈迷失了的北斗星,我为你难过〉,用强硬嚣张的措词回应,指该同工子虚乌有,甚至在未查明事实之前,公开了涉及私隐或冒犯的形容内容,违反专业操守。
【惩教事务职员协会:回应惩教所虐囚指控——迷失了的北斗星,我为你难过】
文:香港社会工作者总工会
本会认为,惩教协会是次撰文,叫骂多于辩论,无助完善惩教管理制度,亦无助慎防队伍中有害群之马的出现。根据其撰文内容,该会有以下大错:
一)粗疏阅览《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
二)逻辑略见混乱;
三)就惩教所虐打情况含糊其词;
四)无视处于弱势的囚犯不敢投诉的情况;
五)未有向社工注册局作正式投诉。
一)粗疏阅览《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
《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有清楚列明,社工需要尊重案主自决(《工作守则》第4至6段);它亦指出,社工有责任促进社会公义(《工作守则》第4、50和53段)。首先,如案主因害怕举报会公开身份,之后会引来对他有不能承受压力,社工必须尊重案主。惩教协会认为社工没有转介个案予警方,是专业失德,这点绝不能成立。难道社工要强迫那些前青年囚犯去举报吗?或甚单方面公开他们的身份予惩教署,任由署方跟进?
社工有责任守护公义。作为社工,我们明白不公开前青年囚犯的身份,或不正式落案举报,有机会被人家抺黑为自创故事;但社工亦需要考虑案主的承受能力,以免导致二次伤害。社工可以做的便是将事件公开,让公众深思,包括社福界各从事青年服务的同工。
二)逻辑混乱
惩教协会指出,有社工未能将个案转介警方调查,没能还惩教人员公道,是专业失德。这个主调,不单漠视我们的《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更有逻辑犯驳。其实,一是社工说谎,一是惩教所确有虐打犯人,而明显惩教协会就只在假设社工说谎的基础上,要求社工转介个案予警方,并指控社工违反专操守。不过,在立法会儿童权利委员会公听会上,有一位NGO代表表示,在他们服务的300多位青年释囚中,没有一个有透露过他们在惩教所中有曾被职员虐打过;你若不相信,认为有刑事隐瞒,难道我们可以要求该NGO公开300名青年释囚,让大众问过清楚吗?又难道我们可以因为该NGO不公开青年释囚的资料,就可以指责它有违操守?
其实,惩教协会大可以邀请社工加以协助,或进一步解释举报和调查的步骤过程。在大家未有更多的资料时,便一口指骂社工专业失德,是抛人浪头,还是查案心切?
惩教协会写道:“当然树大有枯枝,我们深信绝大部分社工都与惩教人员使命一致,在不同岗位默默为市民服务”第一,我们不熟悉惩教署的使命,不敢韬光;第二,这回它的逻辑或许是对的,各行各业,真的树大有枯枝呀!
三)就惩教所虐打情况含糊其词
正如惩教协会所言的“树大有枯枝”,但全文未有正面回应惩教所虐打青年囚犯的情况,只用“零容忍”来解释一切。政府宣传“路上零意外,香港人人爱”,推广交通安全意识,但不代表香港一宗交通意外也没有。重点是,署方有何监察制度去确保囚犯的安全和人权,而若有虐打投诉,署方上下,由前线人员至中上层,又如何在确保囚犯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调查和跟进。
惩教协会又说明太平绅士巡视制度。不过,惩教协会没有说出重点来:究竟太平绅士巡查遇上囚犯投诉,之后如何能在保密原则下跟进投诉个案呢?由始至终,问题的核心是个别惩教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而非太平绅士,但惩教协会就偏偏将焦点放在太平绅士上。
四)无视处于弱势囚犯不敢投诉的情况
为何没有前青年囚犯愿意公开身份,并正式作出投诉呢?这个问题,绝对比指责没有人正式投诉,来得较有探究价值。我们香港社会工作者总工会,最能明白这点:有同工在工作上受到不公平或不合理对待时,要他们向所属机构作出投诉是何等困难,因为他们要面对秋后算帐的压力;明乎此,我们就或能明白囚犯选择沉默的原因了。
值得探讨的,是如何令囚犯可以有免于恐惧和威胁的投诉权利;若没有这种能保障囚犯的制度,等到出狱,那时才开始搜证也只是零可能。搜证的可能性,也是一项重要因素。
五)未有向社工注册局作正式投诉,令人疑惑
有一点是相当讽刺的。惩教协会严厉批评社工没有推动前青年囚犯正式举报;但它为何又不向该被它认定为专业失德的社工作出正式的投诉呢?社会工作注册局处理投诉过程,虽不算完美,但是,投诉人作出投诉后,一天未正式进入聆讯阶段,一天被投诉社工也不知道投诉者的身份,另外,纪律委员会其中有由非社工业界人士组成,绝不会官官相卫。惩教协会的朋友,这会令你们稍稍有免于恐惧的投诉动机吗?
结语
我们真心向惩教协会说一句话:有很多囚犯会向惩教人员表示感谢,原因是大多数惩教人员是紧守岗位,尽忠职守的。我们或惩教协会,也是工会组职,保护同工同事的权益,是理所当然;但大众的福祉,弱势的处境,也同样值得注视。两者有轻有重,有先有后,有缓有急,工会要慎思,莫因维护同袍而忽视追求完善制度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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