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角色理论:反悔、合意性交与权力
我们经常会探讨一个严肃且深刻的、围绕著反悔、权力与合意的议题。它关怀像这样的问题:性交的合意是能反悔的吗?
我们经常会探讨一个严肃且深刻的、围绕著反悔、权力与合意的议题。它关怀像这样的问题:性交的合意是能反悔的吗?
表面上来看,这问题好像不值一提。因为我们一天到晚不都在反悔吗?我看到《黑暗灵魂三》在特价于是买了,死了两百次后就反悔了。我跟人说好明天要请她看电影,发现她有男朋友以后我就反悔了。反悔是很常见的事情,究竟有什么好讨论的?
问题没那么简单。合意性交的意义,要放在社会与人生的复杂性下摊开,我们才能明了它的实际内涵:我们可能“以为我们有意愿”,但其实那是被误导的。
这种情况不少见。譬如我看到了一个美食照片,我一直很想吃,吃了之后发现那根本不好吃,发现其实我意愿的不是这食物。又譬如我吃了以后,才看到食品标示,发现居然已经过期很久了,于是我拉肚子,我发现我意愿的不是会造成拉肚子的“吃”的行为。又像是我在节食的时候,忍不住吃了好几个粽子,而我知道我意愿的不会是吃了粽子之后的发胖。
我们的意愿会因为各种原因被误导:经验不足、标示不明、契约不详、意志软弱、事态紧急。我们偶尔会因为意愿被误导而责怪自己,当后果特别难受的时候后悔不已。
一个人发现自己的性交意愿被误导的时候,往往有几个特点:首先,这不会是“我”自己一个人造成的,因为必须要有另一个人与“我”性交;其次,因为各种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性交的后悔有时会带来长久而不堪的痛苦。当我们问“性交的合意是能反悔的吗?”,我们真正关心的不是我能不能感到懊悔,而是,在道德上,对方是否对我的懊悔负有责任。
在这篇文章中,我会先简述黄颂竹的类比和见解,并设法为他补充其中的一些细节,特别是回应阿捷所提出来的挑战。最后,我会提出我自己的关于反悔、合意性交与权力的理论:关键角色理论。
当我们问“性交的合意是能反悔的吗?”,我们真正关心的不是我能不能感到懊悔,而是,在道德上,对方是否对我的懊悔负有责任。(VCG图片)
说“反悔”,究竟说了什么?
黄颂竹用这两个例子来说明有时契约是能“反悔”的<注1>:
换肾:每个拥有两颗健康肾脏的公民都被强制参与这个乐透,只要有人需要移植肾脏,就会启动乐透机制选出一个人来捐出自己的其中一颗肾脏(透过十分安全的手术)。客观思考后签了这契约,但等到抽到自己时发现实际压力不是自己原本想像的。
中断强暴片: AV 女优被要求演出一段强暴剧情的片段;虽然在事先的考虑中,女优都清楚拍摄有哪些要求,但当实际被罩上头套后产生的恐惧与不安是事先难以正确估算的。
黄颂竹用这两个例子来进行类比论证:在像是这样的情况下,反悔是合理而恰当的,因为有时候无论我们事先思考得有多清楚,当那些风险和困难实际摆到我们眼前时,我们才会明白那真正的风险和困难,而这是事先思考时无论如何想不到的。也因此,于合意性交的情况下,反悔也是合理而恰当的。
阿捷对于这个类比论证并不满意,他批评<注2>:在“换肾”的例子中,不应该等著享受它的好处,然后发现自己要捐肾时才反悔,这叫作搭便车。而在“中断强暴片”的例子中,他认为 AV 女优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反悔:她觉得自己被伤害了,或是她当初签订契约时过于草率。然而我认为这样的批评混淆了一些问题。
这两个例子都牵涉到契约的概念。契约可以这样简单来理解,它包含两个部份:
内容:记载了双方必须履行的承诺
形式:双方都同意承诺的内容,它必须合意才会有效(也就是说,违反意愿强逼签订的并不能称得上是有效的契约)
我们也要先厘清,对于一个契约“反悔”究竟是什么意思。光是这个反悔,就可能有几种不同的意思:
毁约:不打算履行当初说好的承诺
解约:打算中止这个契约
主张约定无效:主张这契约是有问题的
阿捷评论反悔“换肾”有搭便车问题时,是将“反悔”当成“毁约”来看;然而在“中断强暴片”时,却将“反悔”当成是“主张约定无效”。在他看来,似乎在“换肾”的例子中,并不存在能“主张约定无效”的空间。而他虽同意“轻率判断”能作为主张约定无效的理由,却不认为这可以类推到合意性交的问题上。
但是,为何“轻率判断”能作为契约无效的理由?因为对方可能利用情况的急迫、我的缺乏经验,要求我签下一个我误解了契约内容的契约--这也就是说,我的意愿被误导了。除此之外,我们几乎找不到能证成“轻率判断可用来驳回契约有效性”的理由,或是更好的解释。
因此,如果你同意“轻率判断”能作为撤回契约的理由,我们就有了一个起码的共识:“意愿是否被误导”这个要素,对于一个契约是否能有效成立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也就是说,契约有效的必要条件,不只是当事人有“签订契约”的意愿,也包括当事人对契约内容有恰当理解,并对此具有意愿。
能说“合意”无效吗?
但事实上“误导意愿”和“性交合意”的关系,其实难以以“误导意愿”和“契约”来直接类比。
将“合意性交”看成契约的观点是很有问题的。如果这是一种契约,它规定了怎样的双方承诺?这个契约包含了性交在内吗?还是包含了性交后续的关系经营在内?包含保密条款吗?如何确认双方对这契约的内容都同意?我说的并不是合意性交的内容往往缺乏双方或社会共识,而是,如果我们真的将“合意性交”看成契约,那它们几乎都是无效的契约。
事实上,更好的看待合意性交的观点,应该是将它看成一个“为了某目的的共同行动”。这也是为什么性关系总是牵涉到道德问题,如果双方一同参与了一次行动,我们总是有理由去问:其中是否有人的意愿是被误导的。问题在于,如果我的意愿被误导(不管是自己误会还是被他人误导),对方对于我遭遇的后果负有责任吗?
举例来说,我邀请我的朋友一起去逛电玩展,但是我朋友并不是一个喜欢电玩的人,不过他特别喜欢某一款游戏,所以他单单因为这个原因答应和我一起去。我知道他的心理状况,但我也知道那间游戏公司其实今年没有摆摊,所以也能想到他很可能会失望(我或许不是坏人,只是想赌赌他会不会从中得到乐趣),不过我太希望他陪我去了,所以我不说。而他觉得,这么棒的游戏一定有摊位的,所以也没有去查。结果,他去了之后非常失望,度过了一个无聊的下午。那么,我对我朋友遭遇的后果负有责任吗?
有的。我预期到了他可能会遭遇到的后果,但我并没有积极避免,而将我的私心摆在更前面。这时我很难主张自己对此没有任何责任。
但在合意性交问题中,问题就没有那么单纯,因为两个原因而变得更加复杂:
我们很难确认对方的目的,也不太会确认对方对于行动的后果了解到什么程度,我们往往只能确认对方对于行动是否有意愿。
即使我们确认对方对于行动有意愿,我们也难以确认对方的意愿是否被误导,那是否出于经验不足、意志软弱之下所做的判断。
也就是说,我们没有能力确认在共同行动中的另一方,是否如我们所以为的有进行此行动的意愿。在足够困难的情况下,道德情境将有所改变。
行动的后果预测越困难,看起来越能减少行动者要为行动后果所负的责任。一台失控的电车开来,铁轨前方有五个人被绑在铁轨上。我认为拉下拉杆大概能救五个人,即便我知道机器有可能失灵,当我拉下拉杆后真的因为机器失灵反而又多杀死一个人时,很少人会认为我应该对这多死的一个人负责,而认为这是个不幸的意外。
然而有些时候,即便后果难以预测,我们还是需要为我们的疏于确认负上责任。譬如,在上一个例子中,我们增加一个条件。我有充分的时间检查拉杆是否失灵,而且我的专业至少足以让我在这段时间中预测出失灵的机会,譬如说,大于二分之一。在这种时候如果我并没有检查就拉下拉杆,导致机器失灵多杀死一个人时,人们反而该指责他疏于防范这个意外。
合意性交,是上面这两种情况的哪一种?
用契约类比合意,真的错了吗?
在前两节中,我论述了两个小结论:
小结一、意愿误导可以当作主张当初契约无效的理由。
小结二、合意性交是一个出于双方意愿的共同行动;但在这过程中,我们难以确认对方的意愿是否被误导。
虽然我在第二节中否定了“意愿误导-契约”和“意愿误导-性交合意”的直接类比,但事实上,这个类比并不见得毫无价值,因为目前小结一的意义还未完全被阐明。我接著要指出:契约缔结,也是一个出于双方意愿的共同行动,更仔细来说,它牵涉到权利的放弃与让渡。在主张契约缔结无效的各种理由中,有一项要求完全说明了这个性质,也就是“契约必须在双方有自主性的条件下签订”。
轻率判断之所以可以主张契约无效,就是因为轻率判断违背了自主性--契约成立居然是以误导的意愿作为条件,因此是无效的。有效的“事后反悔”具有这样的条件,因此并非是任意的。如同在前面所说,契约是否有效,不只关乎一个人对“签订契约”的意愿,也关乎他对契约内容所对应的事情真正具有意愿。当契约无效以后,所有因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将让双方依此来追溯责任。这样的与共同行动的相似性,才是“意愿误导-契约”和“意愿误导-性交合意”类比的功能所在。
现在让我们回到合意性交的例子。如果今天我与一人发生性关系,我们原先以为是合意的,但是发生完之后,他发现他的意愿被误导了。他本来以为这是两人欢愉的行为,并且认为自己已经为此作好准备。事后他发现自己所做的准备是场误会,譬如说,本来就知道我已经结婚,当下认为不过是如此,但在发生以后却发现痛苦是不堪承受的。这些发现无不让他惊觉,原来当初自己所意愿的,和自己该意愿的是完全不同的东西。
当这意料之外的痛苦发生以后,谁对这痛苦有责任?我们会直觉地认为,误判的人肯定有责任,然而当情况复杂起来,我们或许又会认为这样的误判责任并不完全在他。譬如说,他毫无经验、他低估了身体欢愉造成的心理依赖性、他相信我承诺说会和老婆离婚、他头脑一片空白想得不多。
我在这里很难列举出所有的条件来厘清责任分配的问题,然而至少我们肯定了一件事,当“意外”发生,不见得只有痛苦的人要为自己负责,有时候对方是有责任的。这种“须负责任”不见得会一下子变成“性侵”,但至少是“未积极预防痛苦”。
允许反悔”与随之而来的要求,也反映了我们所处的道德现实是多么地严峻。我们很多时候是冒著风险在进行性行为的。(VCG图片)
权力与合意:关键角色理论
我认为,要弄清楚权力在合意性交中的功能,我们有必要厘清具有权力关系的人,在合意反悔有关的伤害中扮演的角色。
首先,有两个(先两个就好)从事合意性交的人,我们暂且叫他们“阿 p ”和“阿 q ”。也就是说,两个人都对“合意性交”有过思考和意愿的确认(即便大概不是很正式),因此决定共同进行这样的行动。
在阿 q 的思考中,这行动包括了一系列后果 e 。但是阿 q 事后发现,原来后果的代价被严重低估了,应该是 E —— E 是阿 q 无法忍受的。也就是说,阿 q 有了严重的误判,使得他受到了自己无法忍受的伤害。
事实上,阿 q 对阿 p 是如此信任(可能出自社会的权力地位或是粉丝崇拜),以至于阿 p 对阿 q 具有一种权力:阿 q 有些时候不会想得太清楚,因为他相信阿 p 已经帮他想过了;也就是说, 阿 p 在阿 q 的决定上扮演著决定性的角色。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就说,阿 p 在阿 q 的决定上扮演了关键角色。即使他并不知道阿 q 是否不能承受行动的代价,也可能不知道代价是 E 而不是 e ,但是,他至少可以让阿 p 多想想 e 是不是被低估的。更有甚者,因为对阿 p 的信任,阿 q 可能会放下自己对后果的“过度”担忧,而相信代价最多就只是 e 。
当阿 p 没有这么做,阿 q 大概就不会觉得后果不会是 e ,在这样的情况下,阿 p 对阿 q 遭受到的难以忍受的伤害负有责任,我们会认为 E 并不是阿 q 完全应得的。
整理起来像是这样:
或许有人会敏感到,合意性交的权力关系其实没那么单纯。阿捷提过一个例子,但是他似乎没有发现这例子中携带的关键问题。我来试著将这例子刻画地更加清楚:
一名男老师和一名女学生约好要发生一夜情。男老师没有任何的性经验。女学生有著丰富的性经验,而且她对男老师非常崇拜。在准备发生关系的那个晚上,他们交换过一些意见。男老师因为没经验所以有许多担心,女学生说“没关系啦,男生通常都不会在意”所以老师就放心了。两人都怕关系暴露,然而在男老师的主导下,他们决定放在一边。结果却有点惨。初次性体验的男老师在一夜情后彻底爱上了女学生,承受到当初没想到的痛苦。并且,他们的关系还是暴露了,女学生承受了无法忍受的各方压力,因此休学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谁需要为这个合意性交负责?我们在这个例子中,看到了权力的负责面相,男老师依赖女学生对于性经验的判断,而女学生则在男老师的主导下放心地与他上床。要厘清谁应该负责,回到我的理论来,我们就得找出一方是否在对方的决定中扮演关键角色。我们会发现,男老师对于女学生的遭遇负有责任,但同时女学生也对低估了男老师对初次体验的心理依赖,因此双方都是彼此作此决定的关键角色,因此双方对对方的过度伤害都负有责任。我们可以看到,这理论其实恰当且清楚地刻画了双方的责任分配关系。
“允许反悔”与随之而来的要求,也反映了我们所处的道德现实是多么地严峻。我们很多时候是冒著风险在进行性行为的,一些性行为的场景中,我们容易会在欲望和互动中相信对方已经准备好承担责任了。我们有时不问问题,不管是在当下,还是在事前。我们更容易冒著风险,相信双方对于这一切都是可承受的。在大多数的案例下,我们的评估确实都是成功的。
然而,这意谓著一旦造成伤痛,我们能因此困难而免除所有的道德责任吗?不。这只能说明我们有时会被谴责得较轻、有时会被谴责得较重。我们的道德现实是严酷的,我们只能尽力做好我们能做的事。认识到这样的现实,我们会因此对于性关系更加谨慎,不是因为性是禁忌,而是因为性现正连接到我们的生活与自我问题上的敏感带。
注1:黄颂竹,〈合意的性在道德上可否有反悔的余地?〉,立场科哲。
注2:阿捷,〈【回应黄颂竹】道德上应该追求无悔的性关系?〉,立场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