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税须知.博评】扣减医疗保险、学费及父母免税额要注意什么?

撰文: 李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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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报税的季节,大家可能会想有什么方法可以合法地减少薪俸税款,答案是基本上没有太多方法,税例很清楚说明了什么收入会计算,哪些支出可以扣减。慈善捐款、专业学会会费、修读订明教育课程有关连的费用都是常见的扣减项目,但大家在申请时还是要小心细节,我以三个案例来作解释。

又到了报税季节。你又是否清楚各种扣减的计算方法?(视觉中国)

在税务上诉案例D52/12中,有一个关于医疗保险可否扣减的个案。大家可能留意到,几乎每年的财政预算案都有建议提供购买医疗保险的扣减,但始终都是无疾而终。在这案例中,上诉人享有公司之员工医疗褔利,但由于该公司在香港没有公司的医疗计划,所有员工在购买他们自己的医疗保险后,公司便会退还该计划的每年保费给他们。税局指出上诉人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用,会被视为她个人的债项,其后公司按照雇佣合约发还该款项而令她得益,此乃因她的职位或受雇工作而获得的入息,属于《税务条例》第9(1)条的定义下的额外赏赐, 因此要评税,另一方面,该保险费用亦非“完全、纯粹及必须”为产生上诉人应评税入息而招致的开支,故此不能在上诉人入息中扣除。

在税务上诉案例D55/12中,当事人在大学修读行政人员工商管理硕士课程。他的雇主提供一项资助计划,容许雇员申请发还学费,但雇员需承诺在完成课程后一年内不会离职,否则雇主有权追讨已发还的学费。税局后就上诉人获发还的学费向上诉人发出补加评税。上诉人反对补加评税,认为雇主发还的学费其实是实报实销的开支,不是他的入息。但税局认为上诉人雇主发还的学费,实际上是发还上诉人为承担自己向大学就该课程必须缴交学费的责任而支付的金钱,是属于“额外赏赐”,因此要评税。而他也不需修读该课程,才可继续他的职位以致获取入息。该课程很明显是上诉人个人进修,属私人开支性质,因此不可以扣减。

在税务上诉案例D49/11中,对于可否获给予供养父母免税额有争议,供养父母免税取决于纳税人父母是否“通常居住于香港”, 该父母已移民他国,除于1999年前曾回香港,之后从未回港,并 且在有关课税年度后共十年没有到访香港,因此上诉人父母在法理上不可 能被视为“通常在香港居住”,而如果纳税人声称他早知道要获得供养父母免税额,“该父母”必须 “通常在香港居住”及知道居住的“确实日数”。

遇上薪俸税的问题,除了向税局查询外,最好找懂会计的朋友讨论一下,千万不要以为很多支出都可以扣减及很多免税额也可以使用。

(文章纯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