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女Team Building遇溺亡 家属质疑救援不及时多方推诿责任

撰文: 林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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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初,云南玉溪一名女子参加公司团建(Team Building)期间意外溺水身亡。死者家属质疑救援不及时,事后公司、游船商家等多方推诿,要求家属循法律途径追责。

死者姐姐朱女士称,5月5日,妹妹和公司同事到玉溪市抚仙湖团建,在游船时两艘船打水仗,其中一艘船翻侧,妹妹的救生衣卡在船上导致无法脱困,被救起时已无生命体征。

死者参加公司团建(Team Building)期间意外溺水身亡。(潇湘晨报)

朱女士认为救援不及时,现场也没有安全员,“我妹妹遗体现在还在殡仪馆,得不到入土,各方都让我们走法律途径”。她表示,若循法律途径追责,律师费要高达20多万(人民币,下同),且官司可能要维持2年。公安局曾组织各方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结果。

朱女士介绍,妹妹是昆明青龙艺术陵园有限公司的员工,在云南省宜良县上班,入职仅1个多月,未料去团建期间发生意外,遗下一对子女。

朱女士一家认为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但与昆明青龙艺术陵园有限公司沟通协商善后事宜后,对方告知需循法律途径追责。

她表示,家人们实在无力承担律师费用,如今妹妹的遗体还在殡仪馆,他们只想尽快解决此事,“我们没有办法,也没有那个能力,没有经济能力。作为普通老百姓,让她入土为安,我们也承担不起高额的律师费”。

对此,昆明青龙艺术陵园有限公司的经理指,事发后公司曾与家属协商,对方坚持先协商好后才办理安葬,但由于意外牵扯多方,责任一时无法划分清楚,因此一直没有谈妥。

该公司律师表示,由于责任划分不明确,公司不同意私了,但愿意配合死者家属循司法途径解决,也可以提供相关人员名单,例如可能涉及被诉讼的当天船上人员名单,“走司法途径,走工伤认定程序。第二,其他人有责任的,直接诉讼”

目前,死者家属愿意先办理后事再考虑后续赔偿。关于安葬费,前述律师称会与公司领导反映,有回复后再与死者家属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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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