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泽被裸拍案───我为香港演艺界的小小法律贡献
2011年6月,杂志《忽然一周》刊登了艺人黄宗泽在沙田家中的照片,当中大部分的照片显示他全身赤裸;差不多同时候,另一杂志《FACE》偷拍了艺人王浩信和伴侣陈自瑶(今天是他太太)在家中的亲密行为。这些照片严重侵犯艺人家中的私隐,圈中人震惊,不知所措。
以往,我是香港演艺人协会的义务法律顾问,由梅艳芳做会长的年代至曾志伟。数年前,因私人理由,我请辞了,后来,新闻报道了协会有位行政人员亏空过百万被判入狱,庆幸“第六感”令我远离这次的纷扰,有时候“嗅觉”比“视觉”还重要。处事时,只要闻到一些怪的味道,便要不站危墙。不过,希望“经一事”的演艺人协会再站起来!
黄宗泽和王浩信都是演艺人协会的会员。最近黄宗泽裸露上身和日籍模特儿拍水浴广告,记者极感兴趣,大篇幅采访报道。这宗新闻使我想起了2011年的一件旧事,那时,香港发生了一宗轰动的新闻,是和黄宗泽及另外一位男演员王浩信有关。也因为2011年的这法律事件,我认识了黄宗泽、王浩信,还让我为演艺界作出了小小的法律贡献。
当年,娱乐传媒竞争剧烈,为找新闻无所不用其极,包括“狗仔队”跟纵、针孔摄录机、打扰艺人的亲友、去后楼梯翻检艺人的垃圾桶,总之愈大胆,报章杂志的销路愈好。
更甚者,有些“狗仔队”想作出一些坏行径,便是偷拍艺人家居生活。当时,他们的手法很夸张,用一些侦探才用上的超长镜头相机,躲在山坡上或海边静候“猎物”,甚至等候数星期来捕捉,弄到演艺圈人人自危,有些艺人例如舒淇,白天也要把窗帘全关上,过著一种非人生活。
这不幸环境的转捩点是在2011年6月,杂志“忽然一周”刊登了艺人黄宗泽在沙田家中的照片,当中大部分的照片显示他全身赤裸;差不多同时候,另一杂志“FACE”偷拍了艺人王浩信和伴侣陈自瑶(今天是他太太)在家中的亲密行为。这些照片严重侵犯艺人家中的私隐,圈中人震惊,不知所措。
由于黄宗泽和王浩信都是香港演艺人协会的会员,而我是协会的义务法律顾问(他们是香港TVB的艺人,但是TVB却没有找律师处理相关事件),于是我研究了案情,认为法律上有关杂志涉嫌违反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我建议向私隐专员公署(“公署”)正式投诉,立案处理。
由于篇幅所限,我以后才谈王浩信的事件,今次先谈黄宗泽的案件(这两件案件的判决当时已公开)。
我为黄宗泽作出投诉的法律论据如下:
(1) 这些照片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确定黄宗泽个人的身分”,故此符合法例中“个人资料Personal data”的定义,因此,他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2) 根据法例,“忽然一周”没有采取“公平的方法收集”黄宗泽的个人私隐:
(a) 艺人回到家里,应享有个人“合理的私隐期望”,不会希望在家的生活被拍到;
(b) 而摄影记者在黄宗泽家里的外围,“有计划地监视”他家里的私人活动,从而拍到他裸体照片。故此,“忽然一周”的行为违反了私隐条例的允许手法。
而“忽然一周”的反驳的法律论点是:
(1) 投诉人黄宗泽作为年轻人的偶像,言行受大众关注,投诉人一直向外否认和女朋友同居。故此,那些照片是为了证实黄宗泽讲大话,其实他已经和女朋友同居,故此这报道和相片涉及“公众利益”;
(2) 由于涉及“公众利益”,受到《基本法》第27条和《人权法案》第16条的保障,杂志只是行使法律上的“新闻自由”把黄宗泽在家的照片显露真相;
(3) 他们已将黄宗泽身体的敏感部位打上“格仔”,已足够保障他的私隐。
经过投诉和杂志双方的法律争辩后,在2012年2月20日,《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裁决简述如下:
(1) 新闻自由不是“绝对的”,《人权法案》第14条也订明,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无理或非法侵扰”;
(2) 照片应视为“个人资料”,故此拍摄别人的照片,是受到“收集投诉人的个人资料”之法律监管;
(3) 艺人身处家中,纯属私人行为及活动,故此他有“合理私隐期望”不会在家中,行为会被身处屋外的人士拍摄,特别是在屋外用长焦距镜及放大器等摄影器材有系统地“捕拍”。而且照片还显示他于家中“全身赤裸” 的, 这是严重侵扰黄宗泽的私生活的行为;
(4) 黄宗泽从来没有高调地谈及同居,大做新闻。而且,他作为艺人是否同居属“个人敏感资料”,就算传媒报道,也只属于“花边新闻”,并不涉及法律上的“公众利益”事宜,故此满足公众的好奇心和兴趣,不属于“公众利益”的法律定义。
故此,公署裁决杂志违反法例,并依据条例发出了“执行通知”,指示“忽然一周”:
(1) 永久删除那些照片,也不能存档;
(2) 杂志社要订定以后令公署满意的搜集私隐的指引,在没有指定的高层授权,不得拍摄艺人在“私人地方”的活动,并且艺人具有“合理私隐期望”的任何照片;
(3) 内部要有适当的“培训、指导及监督”,确保员工遵从私隐指引。
黄宗泽经过多月的事件折磨,终于讨回公正,当然高兴,更值得表场的是黄宗泽有勇气代表艺人站出来,他让公署调查(公署甚至派人去他的家调查) ,并且冒著以后被传媒“封杀”的危险去投诉,他确是一个好榜样。
黄宗泽的勇敢面对,却让香港演艺人协会及我作为律师,可以有机会为香港艺人日后的私隐法律保障,做了一件意义深远的好事:因为这宗裁判成为法律原则及先例,在此香港以后再没有报章、杂志或媒体偷拍艺人家居的私生活。
我处理案件时,目的只是办好事情,从来没有多想案件对社会的影响。很多事情都是回头看,才为自己的决定及行为感到欣慰。
做人,处事其实都应该这样想:遇到大事,当仁不让;法律上、道理上、人情上,凡是对的,便决定“去马”。当然,勇气是我们成败的关键,香港太多“缩骨友”,对的也不站出来,有好处才表态,社会的退步,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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