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获批清假提早离职 签新约后HR突反口要求赔钱:冇讲过可以!
每年到了4、5月的时期,有不少打工仔会转工另谋高就。日前有一位网民就讲到自己打算转工,交了辞职信后,提早向HR询问可否在合约完结前数天使用剩下的4天大假;亦得到HR回答“可以”。当楼主以为自己不用被罚通知金,又可以提早离职时,HR却突然“反口”表示劳工处法例不容许楼主放大假,说他若要放假就需要赔钱。楼主不满HR的做法,认为公司是知道他想提早离职才忽然改变规则;网民亦各执一词。但事实上雇佣条例又是有何说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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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名碟言的楼主在连登讨论区上讲到“公司俾提早通知期扣大假早走,之后我临走就反口”,表示自己递信辞职后便向HR要求用年假抵消最后数天上班日。本以为已经获批时,HR却突然“反口”说劳工法例不容许扣假,令楼主感到迷惑。
楼主讲到5月18日是合约完结日,于是他提早在4月便向HR询问可否在合约完结前的最后数天清假提早离开。经Whatsapp询问后,HR表示要先联络上司了解,当日内会回复他。当楼主晚上追问“有冇update”的时候,HR回答“可以~”,于是楼主在次日便与新公司签订合约,交代会在5月18日上班。
谁知第二天上班向上司交代安排时,HR却突然“反口”表示根据劳工处法例,大假与通知期需要分开。如果楼主坚持放假就必须罚代通知金,之后公司再补回大假的钱,变相“no p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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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认为HR“反口”不妥,再联络HR反映时,HR竟然表示他的“可以~”意思是“可以update”,令楼主傻眼。这位HR更反问楼主:“其实你依家系咪因为我跟法例做你有不妥?”。HR已经在公司任职多年,相信对劳工法例已经非常熟悉,但他并没有一开始就拒绝楼主清假要求,让楼主不禁质疑公司是知道他想提早离职才临时改规则要罚他的钱。“想问吓其实公司咁样做系咪奈佢唔何,又或者会唔会其实有违反到商业道德…我已经签咗新合约咁摆到明其实系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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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雇佣条例》第6(2A)条,虽然员工通过试用期后就可以享有年假,但年假其实是不能代替或计算在终止雇佣合约通知期内的。一般情况下,雇主会在通知期最后一天将年假薪金补偿(根据《雇佣条例简明指南》:若受雇满 3 个月但不足 12 个月,除因犯严重过失而遭即时解雇外,雇主须支付按比例计算的年假薪酬给雇员)。而雇主亦有权不批准雇员在通知期内放假,不过其实只要雇主愿意,辞职雇员还是可以用年假抵消通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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