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身家都要“拣地方”? 律师︰港成离婚之都  拥不少优势

撰文: 黄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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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在结婚时都会思前想后,也会选择到海外结婚,但当婚姻有什么“冬瓜豆腐”,最终不得不提出离婚,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原来选择离婚地一样重要。有律师指出,由于香港法律制度,在港离婚有不少“优势”,本港已继伦敦之后成为“离婚之都”。

2019年香港离婚率达48%,几乎每两对夫妇,就有一对离婚收场,据政府统计处公布,1991年至2019年本港离婚宗数不断增加,由1991年的6,295宗上升至2019的21,157宗。高叶律师行(Hugill & Ip Solicitors)创始人兼合伙人叶焕信(Alfred Ip)表示,除了本地夫妇在港离婚,还有不少外地夫妇选择来港离婚,包括外国夫妻、中港夫妻,香港已继伦敦之后成为了“离婚之都”。

港成“离婚之都” 拥不少优势

叶焕信表示,不少人选择来港离婚,是由于香港法制来自英国,行普通法制度,家事法庭有酌情管辖权,如何分配家产“无固定公式”计算,有较多“争拗空间”,再者在港离婚时双方资产透明度亦高于其他国家。

他续称,其他国家或地区,未必可以轻易得知双方资产细节,但香港的家事法庭,离婚程序中双方有责任完整且详细披露双方名下财产,包括任何第三方代为保存的财产,“家产有几多无所遁形,是否属于双方资产,亦成争拗点。”

高叶律师行创始人兼合伙人叶焕信指出,本港已成为继伦敦后,另一“离婚之都”。(许世豪摄)

司法管辖权成关键

由于资产透明度高,香港被视为离婚首选地之一,但未必人人都能在港离婚。叶焕信称,据香港《婚姻条例》,夫妇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个条件,才可经由香港法庭处理离婚申请。包括婚姻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为居籍;向法庭提出呈请或申请当日之前3年内,婚姻的任何一方惯常居于香港;向法庭提出呈请或申请当日,婚姻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由此可见,即使夫妇二人并非于香港注册,只要与香港有“密切联系”,亦可选择在港离婚化,但何谓“密切联系”?叶焕信指出,不单只要在港有资产,即使其中一方拥有一间香港上市公司也不足以定义为“密切联系”,更要本人经常在港处理业务,甚至在港组织家庭,但都要视乎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

惟跨境婚姻的话,至少涉及两个不同地方的管辖权。以内地为例,内地以“大陆法”为主,财产分配有明文规定,假若财政更强的一方,抢先在内地申请离婚,是否又能“截糊”?叶焕信指出,“斗快都冇用”,要视乎一篮子因素,例如香港是否有司法管辖权,是否适合处理该宗案件,再者考虑该宗婚姻是否应该终结,以至小朋友利益等。

叶焕信指出,由于本港不承认同性婚姻,同性情侣不能在港离婚。(《大叔的爱》剧照)

有结婚无离婚?

如果双方在香港结婚,又是否可以在港离婚?叶焕信指出,不是在某国结婚就代表该国家有司法管辖权处理离婚,“两个人在香港结婚,但没有以香港为居籍,且双方不常居于港,可能就没有办法在香港离婚,假如二人本身亦没有居住之地的户籍,可能就没有国家肯受理他们离婚”。

这引申到另一议题——同性婚姻。叶焕信认为,婚姻制度的目的是保障结婚双方,尤其是依赖方能在离婚后受到保障,《婚姻法》根本概念是不要让任何一方在离婚后失去保障,假如一对同性情侣在外国结婚,即使双方均是香港人,但由于香港法庭不承认同性婚姻,这对同性情侣就不能在香港离婚,再加上没有外国护照,或许无法在结婚之地离婚。

叶焕信感叹,如果说法律是保护弱者的,那么承认同性婚姻,不是因为浪漫,不是为了追上时代需要,不是反歧视,而是令到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