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声呐喊】性侵疑犯带HIV病毒 警四协会去信医局促定通报机制

撰文: 吕凝敏 邵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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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星期五(13日)一名17岁精神病青年,于九龙医院内被四名男院友性侵犯一案,其中有疑犯是爱滋病毒(HIV)带菌者。当时,病人的病况公开后,社会出现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应该保障病人私隐,并有人认为公众知情权更为重要;至今日(17日)联合医院揭发13岁智障男童及中年精神分裂男患者非礼的案件,个人私隐及公众知情权再陷入“矛盾对决”。

警队高层今日去信医管局,表达前线警员在处理怀疑带有HIV病毒的疑犯时的忧虑。(资料图片)

香港警司协会、香港警务督察协会、海外督察协会及警察员佐级协会今日去信医院管理局,指在九龙医院性侵案中,其中一名被捕人士怀疑患有爱滋病,当警方向该名人士进行调查时,并未获局方以任何形式通知该人带有高致命性病毒。

信中提到,警队明白医管局有责任保障病人私隐,但亦应在保护一般市民的生命和健康中作出平衡,若因局方疏忽而令他人被传染高致命性病毒,不为广大市民接受,认为作为公营医疗机构,政府和雇主应制定政策及程序,保护公职人员,故恳请局方就此与警方制定处理高传染性病人的通报机制及处理指引,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医管局回复查询时表示,已知悉有关意见,会与有关团体继续沟通,并会平衡病人私隐与传染病风险等因素考虑有关建议。

17岁青年被迫帮院友口交 揭疑犯有爱滋病 陷公众知情权、个人私隐两难

今月初,九龙医院揭发强迫院友口交事件,案件中一名疑犯为爱滋病带菌者。(资料图片)

对于上星期,九龙医院一名17岁少年被四名男院友性侵犯案件中,一名疑犯为爱滋病带菌者,当时九龙医院指未能公开、评论病人的病情和健康状况,院方只向病人及家属解释;但是,公开病人的病况引起社会回响,有人于保障病人私隐及公众知情权两方面争论。

立法会议员张超雄认为,事件的公众知情权是重要的,由于让公众知道事件的严重性,当侵犯者是患有爱滋病时,当事人的处境是更令人担心。相反,无论是调查阶段至司法程序,都是应该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为依归,就不应该公开事主的身份。

病人权益组织:医护做足防感染措施

至于,关注病人权益的社区组织协会干事彭鸿昌认为,碍于病人的个人私隐,任个一方都不应该透露个别病人的资料及病历;彭指出,由于每个人都有机会存有潜藏疾病,医护人员接触患者时会假设对方有传染的可能,因此会做足预防措施,例如:清洁双手、戴手套等。

他续指,上述的安全措施都是“一视同仁”,假如知道患者是爱滋病带菌者,预防措施就会严格点。但凡接触任何体液前,医护人员都会做足全套防感染措施。

13岁男童遭中年院友猥亵 反映院方保安设备不足

“医管局是有需要检讨一下,对于家属同当时人有好大嘅伤害,因为佢(当事人)以为医院会医治佢同帮佢,但点知佢受到进一步嘅伤害。”
立法会议员张超雄
立法会议员张超雄指出,公开疑犯为爱滋病患者,有助公众知道事态的严重性。(资料图片)

另外,今日(17日)揭发的13岁智障男童于联合医院,被问及遭患有精神分裂的42岁男院友,强迫替该名男院友手淫事件;张超雄表示,今次事件显示医院精神科的设施及人手是需要检讨,智障人士的能力相对较弱,他们被人欺凌及遭受性侵上有一定风险。

“当事人需要额外看管,就算离开病房去用其他设施,都要有相对安排去保障佢。”张指出,受害男童是经评估后有需要入住独立病房,院方于安排上存有疏忽,亦正是该漏洞导致意外发生。

私营残疾院舍亦存有漏洞 社署应提高警觉他续指,现时社会上的私营残疾人士院舍,不少院舍混集了精神病及智障人士,他认为这都是一个高危地方,亦有机会引申类似事件。因此,医管局“责无旁贷”需要检视其设施及人手,至于社署都需要提高警觉,检视私营残疾人士院舍会否出相类情况。张解释,由于相对封闭式的的居住环境,如医院及院舍,都是发生性侵犯案的高危地方。

“医院嘅负责更重大,需要保障佢哋免受各方面伤害。”
关注病人权益的社区组织协会干事 - 彭鸿昌
联合医院一名13岁智障男童被中年男院友强迫他口交。(资料图片)

彭鸿昌则认为,医院需要确保病人在医院及病房范围内,基本人身安全保障,特别是存有精神问题的人士。但是两次侵犯事件过程中,均是没有医护人员发现及纪录事件发生的经过,事件都反映医院的保安漏洞,医院应该适时地进行巡查,防止相类的事件发生。

高永文:事态严重 医管局将开紧急会议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今日出席公开活动后谈及保护医院病人,高永文认为今次性侵案事态严重,医管局总办事处会紧急开会,与所有精神科单位谈及该事,讨论有何建议或方法,可以于短期和及长期可更好地保护该类病人;另外,医护人员整体人手出现很紧张的情况,他们稍后公布的人力资源检讨亦会处理。

香港爱滋病基金会项目经理李再兴表示,警队作出拘捕行动时,往往是在拘捕后才得知疑犯的病历,但认为前线警员只要按照一般性预防指引,例如在拘捕行动时戴上手套,便可预防传染性疾病,包括经血液传播的爱滋病病毒,但不评论警队与医管局之间是否应就疑犯病历制定通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