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处一连三日打击非法劳工 拘12人包括6黑工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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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处一连三日(12日至14日)在全港各区展开代号“曙光行动”的反非法劳工行动,行动中共拘捕6名怀疑非法劳工、4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人士、一名涉嫌协助及教唆者及一名逾期逗留人士。行动中入境处特遣队人员搜查了23个目标地点,包括酒吧、停车场、工业大厦、按摩店、餐厅、零售店铺、菜档及货仓,共拘捕6名怀疑非法劳工及4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
被捕的怀疑非法劳工为3男3女,年龄介乎33至50岁,当中一男一女持“行街纸”,而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被捕的4名雇主,年龄介乎43至58岁。此外,因涉嫌协助及教唆他人在港违反逗留条件而被捕的则为一名男子,年龄为29岁。另外一名19岁男子因逾期逗留被捕。
入境处发言人表示,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同时,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万元及监禁2年。协助及教唆者同罪。发言人又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3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15个月作基准。
发言人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3年及罚款35万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求职者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监禁一年及罚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