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黑夜】警指引: 人多街道不可开枪 澳门曾误伤途人

撰文: 张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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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员向天开了两枪。(陈焯𪸩摄)

旺角警民冲突,一名警员在闹市中向天开了两枪示警。《香港01》翻查警方的内部《战术训练手册》,文件列明,警员可在“平息骚动或暴乱”时开枪,但“不可向可疑人开枪作警告或警吓”,而且在人多街道及“其他地方而有可能会伤及无辜时”,警员都不能开枪。

警方有关武力使用的守则,刊载在《警察通例》第29章,但该章节在警方网页中未有给予公众查阅。 根据《警察通例》第29-02条,警方需要使用适当的武力,而“适当的武力”的程度则视乎对方的对抗程度,“所使用的武力必须是为达到目的而须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而为控制局面,警员使用的武力程度,可以比对方高一个层次。警方使用武力有六个层次,最高的一个层次,是当受到“致命攻击”,例如对方以殴打行动意图引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严重伤害时,警方也可使用“致命武力”控制,建议的方法是“使用枪械”。

而根据《警察通例》第29-03条,警察人员可在下述情况下使用枪械:“(1)保护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性命受到危害或身体受到严重损伤;或 (2)有理由相信某人刚犯上严重及暴力之罪行而须加以拘捕及/或干犯该等罪行之疑犯企图拒捕;或 (3)平息骚动或暴乱。”不过,必须是不能以较低武力来达到其目的时,方可使用枪械。

此外,《战术训练手册》又列明,如警员相信疑人干犯严重罪行,而其他方法无法将其拘捕,可开枪以拘捕他。不过,手册列明,有些情况下不可开枪,包括人多街道、围封地方或任何其地方而有可能会伤及无辜;另外警员亦不可向疑人开枪作警告或惊吓,如情况许可,应在开枪前作口头警告,而一旦达到目的,必须停止开枪。

画面右方(红圈内)的警员倒地后被示威者继续抛掷杂物攻击,画面左方的警员随即向天开枪。(陈焯𪸩摄)
警员开枪后,再持枪指向市民。(陈辉焯摄)

警方形容部分示威者为“暴徒”:署理旺角警区指挥官丘绍箕表示,在凌晨约2时,大批暴徒以不同硬物,袭击警员,令他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有警员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为保护同僚及自身的安全,开两枪示警。

前监警会成员郑承隆指,根据从传媒得来的影像,有人士袭击一名高级警员,令其受伤倒地,仍然受到接二连三的袭击。在此等情况下,眼见同袍生命受到威胁,虽然向天开枪很大机会已经违反内部指引,但同袍明显失去知觉,警员其实没有太多方式选择。

学民思潮则发声明指,警队有指引示明警员在任何时候皆不能向天呜枪,因香港人口稠密,向天开枪有潜在危险,流弹易伤及途人。学民思潮对着警员向天呜枪和枪指市民表示极度愤慨,予以强烈谴责。

澳门曾有向天开枪误伤市民个案

本港警方禁止向天开枪,前香港警察队员佐级协会主席钟锦华于2007年,接受传媒查询时指出,香港人口稠密,向天开枪有潜在危险,流弹易伤及途人,因此警例对警务人员使用枪械有严格规定,并且不容许人员以向天开枪作为示警方法。

此外,翻查资料,2007年澳门工人在劳动节示威时跟警方冲突,当时探员“抽水哥”向天开枪,同日开枪现场外300米,一名骑电单车男子中流弹受伤。澳门司警当时曾表示,不排除伤者是被警员流弹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