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评“某知名港企”卖巴拿马码头 引23条立法原则指属违法
撰文: 张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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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报》再发表评论“锐评”,作者万云平称,要拟将巴拿马港口的资产卖给美资财团贝莱德的“某知名港企”,停止交割,切勿因小失大。又指,“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去年已被写入香港法律,今次交易后果,是导致直接违反该项原则性条文,违反法律原则性条文也是违反法律。资料显示,去年“维护国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公众咨询文件中,有关立法的原则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
评论谈及“今次交易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认为不仅是企业间“普通的商业行为”,而是完美配合美国的遏华策略。若说交易完成后将对中国经济和国家利益造成无穷后患,也绝非危言耸听。但即便如此,还是有人想混淆视听,说成在合约自由下的“合法交易”。
评论称,法理上,违反法律的形式有很多种,最常见的就是被违反的法律条文本身会直接规定违反该条文的法律后果。然而,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并非每一条法律条文都直接写明违反的后果。例如原则性条文一般不会直接规定罚则。但是,没有写明法律后果不等于没有法律效力。例如“‘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这项原则去年已被写入香港法律,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条文。若以此观之,今次交易的后果是导致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受损,直接违反该项原则性条文。违反法律原则性条文也是违反法律。
评论称,对于损害国家利益的所谓“合法交易”,国家和特区都有法律机制来应对。换言之,那些一再强调今次交易全属合约自由下“合法交易”的说法,未免太过天真和糊涂。
评论文章称,“最后,笔者从商业并购作业层面,奉劝相关企业和人士:停止交割,切勿打错算盘、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