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用傀儡户口洗黑钱$670万 被加刑33%终判监逾42个月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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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案发时27岁的本地女子,涉嫌在2022年7至8月,以傀儡户口处理约670万元犯罪得益。她今日(21日)在区域法院承认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俗称“洗黑钱”)罪。

警方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向法庭申请加刑,法庭审视后批准申请,加重刑期33%,考虑其他因素后,被告被判处监禁42个月20日。

案件在区域法院提堂。(资料图片 / 黄浩谦摄)

警方于2022年7至8月,接获10宗有关网上投资骗案的报案,共涉款逾1,100万元。案情指,骗徒在社交平台,以高回报投资引诱受害人在虚疑投资平台交易,要求他们将金钱转账至多个指定本地银行账户。报案人要求提取金钱时,骗徒则拖延付款,或要求他们支付更大额手续费后失联,报案人方知受骗,遂报案。

警方征询法律意见后,于2023年2月3日以涉嫌“洗黑钱”,拘捕涉案女子(案发时27岁),并于2024年6月落案起诉该名被捕女子一项“洗黑钱”罪,指她涉嫌处理约670万元犯罪得益。案件今日在区域法院提堂,被告承认控罪,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及判监。

东区警区科技及财富罪案队主管侦缉督察谢婉盈(左)及财富情报及调查科高级督察申文燕(右)交代判刑结果。

警方呼吁,市民切勿租借或卖出个人银行或支付工具的户口,以免被骗徒利用作洗黑钱及收受骗款。任何人如协助诈骗集团,有机会触犯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罪,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10年。

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户口,亦有机会触犯洗黑钱罪,根据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洗黑钱可被判罚款500万元及监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