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女示威活动中涉非法集结及蒙面 两女被告仅12及14岁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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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13日市民发起“18区开花”示威活动,两名12岁及14岁女学生与两名男子当日涉在荃湾聚集,同被控非法集结罪,其中有人另涉蒙面及携带镭射笔,另被控违反《禁蒙面法》、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等罪名。案件今(30日)在西九龙法院提堂,被告暂时毋须答辩,押后至12月23日再讯,以待辩方索取文件。众人获准保释,两名未成年的被告须守宵禁令。
4名被告依次为12岁及14岁女学生、王钊鸿(23岁)及陈锡华(57岁,电器技工)。
4人同被控一项非法集结罪,指他们去年10月13日,在荃湾南丰中心外参与非法集结。首3名被告另各自被控一项身处非法集结时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们使用口罩、面巾等。其中,14岁被告另被控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指她携有一个能发出镭射光束的装置。
众被告获准保释,期间不可离港,须定期往警署报到,其中两名未成年被告须宵禁令。
营业代表被指非法集结使用面罩
另外,去年11月3日旺角亦发生警民冲突,男子陈国梁(31岁,营业代表)被控非法集结、在身处非法集结时使用蒙面物品两罪,指他当日在旺角弥敦道及亚皆老街附近参与非法集结,并使用一个面罩。
他暂时毋须答辩,案件押后至12月11日再讯,以待辩方索取文件。被告获准以5000元保释,被禁离港或踏足案发一带,并须守宵禁令及定期往警署报到。
案件编号:WKCC3730、373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