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评.暴民法】“防御性武力”能否为最后手段?
美国明尼苏达州非裔男子弗洛伊德(George Floyd)疑被白人警员执法时以膝压颈致死,事件引起众怒,示威浪潮蔓延全国。弗洛伊德死得无辜,涉事警员被控以谋杀罪。设想一下,如果你身处现场,警察和弗洛伊德就在你触手可及的位置,你会如何反应?根据美国学者杰森.布伦南(Jason Brennan)的论述,你应该出手制止,如果你有枪,你应该擘枪阻吓,如果要杀掉警察才可以挽救弗洛伊德,你应该把警察杀掉。
撰文︰陈糸
这是一个疯狂和危险的观点。但布伦南在其新著《暴民法》中主张:当政府或其授权人员行事有违公义,为保护自己或他人,平民有权采取“防御行动”并进行反抗,形式不拘,诸如武力自卫、拒捕、发假誓、作假证供、逃税、逃狱、毁坏政府设施、窃取并公开政府机密、潜伏颠覆、暗杀官员不一而足。一般情况下,杀人是错的,布伦南捍卫的是一种激进学说,在特定情况下,道德允许作出武力回击,甚至采取致命武力。
然而,何谓“特定情况”?作者列出三道普通法下容许杀人的条件:杀人者并非主动攻击;合理地相信身处严重威胁中;唯有杀死对方才可解除危机。原则不应只限于自卫,如果你旁观他人受害,就有保护他人的义务,条件得到满足,杀人就是正当的。背后唯一的道德理据,是为制止不义。
遭遇不公 应挺身还击
弗洛伊德事件正是作者在书中针对的现象。美国警暴无日无之,执法警员滥权成风,相关片段在互联网上要多少有多少。美国警民冲突夹杂着种族矛盾,执法人员又要顾及反恐需要,使得情况异常复杂。但无论如何,就作者观察所得,今日的警察大体上比以往好斗,作风和装备更趋军事化,执法过当的情况普遍,而且程度严重。
政治上,各级政府正当性愈益成疑,官僚更懂得玩弄程序,绕过监察,权力愈扩愈大。美国现任总统特朗普较诸前任更乐于无视宪法约束,蔑视第四权,民主体制对上述恶行几乎完全无能为力。凡此种种,使得布伦南的论述深具现实意义。作为被统治的个体,面对社会的不公不义,该作何应对?难道因为守法精神、民主程序、非暴力原则,就要哑忍不义,任其得逞?
遇见恶霸欺凌,道德直觉告知你应制止恶霸;但遇警察殴打巿民,多数人认为不应阻差办公。即使明显地执法过当,不少人也认为应事后循既定程序追究,不应贸然干扰警务。但结果如何?就可能是无数宗“弗洛伊德案”。目前无法确定美国有多少平民因警方执法过当而死,但这种模糊更招社会疑虑。遭遇不公最恰当的应对就是挺身还击,歹徒立心要伤害你,除了负隅顽抗,你别无他选;警察要杀害你的家人,眼前无任何和平方法可以解除即时威胁,你只有先发制人。遇有家居入侵者,不管对方是警是贼,户主开枪射击乃情理,伤亡的风险由入侵者承担。
个体享有不受侵害的权利,当体制无法有效保障人身安全,就有必要诉诸法外途径。按此推论,如杀人被允许,侵害层次较低的行动诸如撒谎、偷窃、毁坏即全面开禁。《暴民法》的核心论述是“道德对等论”,众人对等,作恶就是作恶,不因身份而生差异,不因穿着制服,错的就变成对。政府、公务员、执法人员与庶民同等,并无特权,也无豁免。整部《暴民法》就是“对等论”和“豁免论”的反复论证。作者表明,目前没有任何主流论述可为公职人员豁免论成功辩护。
暴力手段 是下下之策
《暴民法》是台译本书名,副题为“当国家为恶、政治失控、正义失灵,人民的反抗无罪”,但想援引“暴民法”作反政府理论的人要当心,它可能不是表面看来的派得上用场,援引之先当了解“暴民法”不是什么。
作者说,“暴民法”不用作复仇,当下没有采取即时行动制止不义,就会丧失行动权利。“暴民法”也无关公民抗命,公民抗命其中一环是服法;“暴民法”是干脆的拒法。“暴民法”也没有想过要改变法律、改革体制或唤起社会关注。“暴民法”并不为无政府主义辩护,也没主张推翻政府,对和平或暴力革命没有表态。它设想的是单一个体在面对不公待遇时应该或必须作出的道德回应。布伦南不鼓吹暴力,也没有呼吁大家一旦遭国家欺压就去放火烧政府。暴力革命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失败,而且难免会伤及无辜,手法极不可取。
作者再三申明,暴力是最烂的方法,防御性武力是最后手段。原著名为《When All Else Fails》,即在眼及所有对策用尽之前,不应以暴力回击。作者由始至终唯一的立场只是:平民行恶和公职人员行恶无异,没有差别对待的哲学理由。如果你认为要制止恶霸行恶,你也应该制止公职人员行恶;如果你认为无论如何都不应私自对恶霸动武,你也不应对公职人员动武。
然而,“暴民法”即使成立,作者也不建议你每见不平,马上动粗。因为道德上认可的行为,不一定是明智的行为,道德正当也不代表没有刑责。出手袭警,可能会招致更大的武力回应,甚至被送上法庭。
个体即使有义务阻止不义,但这种义务非恒常首选,履行这种义务可能会妨碍你履行其他更重要的义务,譬如照料家人的义务,个中权衡难以一概而论。而且你可以行使保卫权,也不等于你行使得正确。公民都有权在选举中投票,但我把票投予明确主张种族歧视的候选人就是明显的错误和罪恶。
再者,你也不一定掌握事情的背景和细节,你有可能会搞错。防御性杀人的合理性取决于其必要性(除此以外别无他法)、严重性(不公构成严重性命财产威胁)、相称性(攻守程度要合乎比例)、有效性(行动能否有效制止恶行)、行动代价和后续结果(会否因此造成更大的不公),而且你必须说明何为“严重”、“迫切”、“威胁”,并负有举证责任。
读者读到这里会发现,“暴民法”的应用范围极狭窄,前提极严苛,个人根本无法在事发当刻对处境作如此通盘考虑。由此观之,布伦南的“暴民法”不是一部“用家说明书”,而更像一套“判准原则”。前者用于事前;后者用于事后。情形好像法庭以法律原则裁断嫌疑人有无犯罪。原著的副题是《The Ethics of Resistance to State Injustice》,作者试图建立的是一套伦理学,它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它最大的用场,可能在行动者事后抗辩。
道德公义 乃亘古问题
布伦南是学界顽童,他在前著《投票的伦理》(The Ethics of Voting)中反对全民普选、赞成买卖选票,招来批评无数,《暴民法》也注定引发争议。作者高举道德公义,具有无上凌驾性,是善恶的终极判准。布伦南是位哲学家,抱持这种看法不足为奇。他说,法律不能约束公义,只有公义约束法律。法律不等于公义,恶法也不应遵守。个人权利不来自法律,即使法律没有订明,天赋权利也不会消失。他又说,民主只是工具,程序确当不代表结果具有道德正当性,个体没有服从民主结果的必要。
由此而见,布伦南心目中有种道德,不但允许欺诈、刑毁、杀人,既独立于法律,又独立于民主程序,似乎不是经验层次的东西。批评不难想及,“防御行动”几完全诉诸个人道德直觉,标准太过任意,难以取得共识。彼之恶乃吾之善,人人各行各法自求我道,则谈何社会?今日人人自居正义,警杀民而民又杀警,暴暴相报如何了?
但笔者的疑问还不只是个人道德直觉太独断的问题,而是何以布伦南认为个人的道德直觉如此可靠?很顺理的追问是,布伦南所谓的道德公义既非此亦非彼,到底是什么?持之何据?“暴民法”要制止不公义,然而,何谓公义,言人人殊,莫衷一是。流行的说法是,站在不公的对面就是公义了,此声称有欠稳妥,我们实在不能只取公义的消极定义。世界从来不黑白分明,政府不公,不代表反政府就是公义,更大可能是不公对不公,邪恶对邪恶。何谓道德公义是亘古问题,笔者相信布伦南有自己的说法,只是没有在《暴民法》中交代。
百姓有权杀警的主张相当耸人听闻,布伦南称这种“防御行动”为“非文明抗命”(uncivil disobedience)。人类愿意进入现代社会奉公守法,为的是换取政府保障,走到二十一世纪,又回到自力保卫的蛮荒时代。但“人民自卫权”是个深具美国特色的议题。《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订明,人民有“持有和携带武器”作防卫的权利,任何削弱拥枪权的举措都被视作违反美国立国精神。自卫权不单为击退贼匪,也为防政府侵权。持枪问题在美国讨论了二百年仍然未决,《暴民法》引起的争议恐怕也没有众口称是的答案。
《暴民法》
副题:当国家为恶、政治失控、正义失灵,人民的反抗无罪
作者:杰森.布伦南
审订者:杨理然
译者:刘维人
出版社:联经出版(台北)
出版日期:2020年6月
更多《香港01》周报书评︰
上文刊登于第220期《香港01》周报(2020年6月29日)《《暴民法》有权反抗,不一定要用暴力!》,网上标题为编辑重拟。
更多周报文章︰【01周报专页】
《香港01》周报,各大书报摊、OK便利店及Vango便利店有售。你亦可按此订阅周报,或按此试阅周报电子刊,阅读更多深度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