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法】沙士后北京修宪 曾取经《紧急法》
香港回归后虽然未有引用《紧急法》,但也曾发生差点让特区政府祭出这个法宝的事件,其中一次即为2003年的“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沙士)疫情。
当时尚未担任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的王振民表示该次危机非常接近适用《紧急法》的情况,并称“特区政府……不希望宣布进入紧急状态,这主要是考虑到香港的国际地位及其影响”;除此之外,他又进一步提倡国家要在参考香港《紧急法》的基础上,为中国宪法加入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并且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紧急状态法》。
上述建议很快得到中央接纳,2004年的宪法修改案便以“紧急状态”概念取代了“戒严”,而《紧急状态法》的草拟工作也随之展开,最后于2007年改以《突发事件应对法》名义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
与中央修宪同期展开的还有地方应急管理立法工作,香港《紧急法》亦一样成为了它们的重要参考对象。2006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全面加强应急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健全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同年11月,仍为北京市长的现任国家副主席王岐山率团考察香港特别行政区紧急应变系统,事后撰写报告赞扬包括《紧急法》、《警队条例》等在内的一系列香港法例“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应急状态下行使相应权力、采取必要措施(特别是限制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措施)提供了法律保障”,又指“香港的法制资源固然优于邻近地区,但它更宝贵的贡献在于它容许官僚机构在非常时期获得精简”,足见这时香港《紧急法》的内容与效力已经进入了北京官员视野,而且让他们留下了深刻印象。
随着“沙士”危机远去,香港与内地对应急管理问题的关切逐渐降低,有关《紧急法》的讨论自然也就沉寂下来,可是这条殖民时期遗留的本地法例已经重新获得了注意,故此近年每当香港社会出现乱局之时,总不乏人提出要引用《紧急法》来处理问题。像是2014年占领运动、2016年旺角骚乱期间,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宋小庄等人主张特区政府可以透过《紧急法》来平定事件;去年9月超强台风“山竹”袭港之后,公民党郭荣铿、人民力量陈志全等议员亦呼吁过特区政府引用《紧急法》订立一天公众假期让市民“停工”休息。不过,特区政府结果都未因着这些事件而使用《紧急法》,这恰好显示了作出相关决定必须十分谨慎,绝对不能轻易打开这个“潘朵拉的盒子”。
殖民遗法内容过时贸然动用或致违宪
近日反修例示威演变成为回归以来最大的管治危机,引用《紧急法》终于再次被提上议程。然而今日香港法制框架已与英殖时期大不相同,《紧急法》上头多了部凌驾一切法例的《基本法》,所以即使特区政府想重新动用《紧急法》,还得留心此举可能存在违宪风险。2015年7月,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的张小帅便撰文指出:“《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规定行政长官须会同行政会议决定紧急情况和紧急措施的制定,这与《香港基本法》的规定相冲突,因为《香港基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长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毋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说明《紧急法》里的过时条文似乎确实与《基本法》有抵触之处,并且也正好证实了前文所述当年《基本法》草拟过程里一些人的忧虑。
另外有法律界声音质疑《基本法》并未赋予行政长官擅自立法或制定规例的权力,因为《基本法》第73条规定了“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是立法机关的职权,行政长官透过《紧急法》自行订立规例或许是违宪越权,而此观点甚至可从回归初年文献找到佐证:在1999年9月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上,特区政府回应16个非政府机构对香港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提交报告的意见,明言“在紧急情况下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制定的规例……都是附属法例,因此必须通过立法会的审核程序”,相同说法于下一个月写入交给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补充资料。这些材料虽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若特区政府借着《紧急法》绕过立法会制定附例,便等于承认过去公开欺骗立法会、联合国和其他相关组织。
即使透过《紧急法》设立附属规例之举未真正违宪,相关规例内容最终仍会受《基本法》制约。像《基本法》第39条规定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政府提交给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报告亦多番重申,根据《紧急法》制定的规例受到《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5条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约束:“当局如须采取措施克减其在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克减程度须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并须照法律而行”,这情况下难保有人循此角度入禀法庭提出司法覆核(见表)。尤其从《紧急法》在港英时期的附属规例内容来看,它们还有很大机会违反《基本法》第27条至第30条对言论、人身、新闻、出版、集会、游行、罢工、通讯等自由的保障,以及对任意逮捕、搜查、侵入民居等行为的禁止。
就现阶段来看,香港社会各界对动用《紧急法》显然尚未达成共识。民主派议员们口径一致地反对《紧急法》自不待言,不少建制派成员亦对引用这条法例都有保留。如果今天特区政府真的有意引用这条将近百年历史的《紧急法》来处理反修例示威,相关官员必须认清它可能造成的伤害和潜藏的风险,而且他们更加不能奢望单靠《紧急法》就能让所有问题迎刃而解,相反他们还要继续思考如何修补社会撕裂、检讨冲突成因,并且采取措施回应市民诉求和解决社会深层次结构矛盾,否则类似“紧急情况”只会再次出现。
毕竟正如条例名称所示,《紧急法》仅用于暂时性的“紧急情况”,借着它设立规例来平定乱局只能够起一时之效,绝对称不上根治问题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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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节录自第178期《香港01》周报(2019年9月2日)《《紧急法》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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