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天被取消参选立会资格 法政汇思质疑选举主任权力范围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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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今(7月30日)收到选管会电邮,指他被正式取消参选立法会的资格。香港民族党其后在Facebook公开该电邮,当中选管会回复陈浩天提名无效的理由陈述,主要指陈浩天虽然已签署声明会拥护《基本法》但言行不一、无签署“确认书”、无回答选举主任就“港独”取态的提问。陈浩天指,将会提出选举呈请或司法覆核。法政汇思梁允信及任建峰质疑,选举主任根据以往报道、公开言论,判断候选人是否维护《基本法》,做法“荒谬”;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则认为,按条例所列明,陈浩天不拥护《基本法》即无资格参选。

陈浩天指,将会就被取消参选资格,提出司法覆核。 (余俊亮摄)

根据陈浩天公开选举主任回复他提名无效的理由,主要有3点︰

1, 根据《立法会条例》第40(I)(b)(i)条规定,陈浩天已签署声明,会拥护《基本法》及保证效忠香港特区政府的声明,但选举主任认为陈浩天的公开言论是违反该声明,包括陈浩天曾称签署声明只是“政治操作”。2, 陈浩天无签署选管会拟备的“确认书”,认同《基本法》所指,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直辖于中国、《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中国对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3, 选举主任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10(10)条,要求陈浩天回答一条问题︰“你是否承认,虽然你签署了提名表格上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但事实上你仍然继续主张和推动香港独立?”陈浩天拒绝回答,其后会见传媒时表明,签声明只是“一个政治操作”。

任建峰(中)认为,选管会以言论去判断参选人是否维护《基本法》,是限制言论自由。(法政汇思facebook图片)

法政汇思︰选举主任做法荒谬

梁允信质疑,选举主任是否有赋权去审查参选人如何、什么程度上拥护《基本法》,选举主任本身是公务员,应政治中立,其工作应只是查明参选人是否合符选举年龄、有足够提名、现有声明是否已签署等客观条件,但今次选举主任则有如“侦探”,根据以往报道、公开言论,判断候选人是否维护《基本法》,做法“荒谬”。

他质疑,提名期内是否真是有足够时间,以同等标准审查所有参选人,《基本法》条例繁多,他举例,如第40条列明新界原居民的传统权益受政府保护,亦有参选人不同意。

若然陈浩天提出选举呈请或司法覆核,梁允信相信会是针对《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主要胶著于选举主任的权力范围,向参选人索取的更多资料是否合理等,需要更详尽诠释。

任建峰认为,选管会以一个人的言论去判断其是否有维护《基本法》,是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而“确认书”的法理依据仍有争议,法律上无要求要签署。

汤家骅认为,陈浩天明显违反声明原意。(资料图片)

汤家骅︰陈浩天明显违反声明原意

汤家骅认为,《立法会条例》第40条设立的原意“非纯粹是手续”,选举主任有权根据其他资料去判断。被问到是否有签该“确认书”就无事,汤家骅认为,“确认书”不直接影响参选人的权利,参选人可选择是否签署,只是作为选举主任的参考材料。

至于陈浩天不回复选举主任提问,被列为取消参选资格的理由之一,汤家骅指,条文所载,责任在于参选人提供资料,以令选举主任信纳他有资格获提名、提名是有效的。“不答、不去履行责任是不合理,毋庸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