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6.12被捕人数增至32人五涉暴动 卢伟聪指会检讨行动
要求撤回《逃犯条例》修订草案的声音不绝,亦促使6月12日示威者在金钟一带集会,至下午3时演变成冲突事件。警务处处长卢伟聪翌日形容事件为“暴动”,拘捕11人。今日,他再会见传媒,指被捕人士增至32人,当中五人涉干犯暴动罪。
卢伟聪在6月13日在记者会上,指被捕人数为11人。综合资料,11名被捕人中,有7名为大学生,其中4名为香港大学学生,当中两名以游荡罪被捕;一名中文大学学生;一名城市大学学生及一名浸会大学传理系旧生疑涉暴动罪被捕;身穿绿衣疑被橡胶子弹打中的中年男被捕,涉嫌非法集会及右眼中枪的拔萃女书院通识科老师亦被捕。
至今(17日)晚9时许,他再度会见传媒交代事件,并指由当日至今,有15人涉与暴力或暴动罪行有关被捕,当中五人涉暴动有关。此外,警方当日在周边地方,亦拘捕17人涉及其他罪行,包括未能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游荡、怀疑藏有工具作不法用途等。
暴动罪最高可判监10年
根据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条例》第18条的“非法集结”,凡有3人或多于3人集结在一起,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作出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意图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结的人会破坏社会安宁,或害怕他们会借以上的行为激使其他人破坏社会安宁,即属非法集结。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监5年。
而第19条的“暴动”罪,如任何参与非法集结的人破坏社会安宁,该集结即属暴动,而集结的人即属集结暴动,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监10年。
而参与暴动的人如非法拆掉或摧毁,或非法着手拆掉或摧毁,任何汽车、电车或缆车、航空器、船只、建筑物、铁路、机器或构筑物,一经定罪最高可监禁14年。参与暴动的人如非法破坏上亦物件,可判监10年。
卢伟聪指有五人涉干犯暴动罪,被问及当日警方发射150个催泪弹,是否使用不对等武力,卢伟聪表示,警队对使用武力有严格指引、严谨训练,当有安全距离,认为暴动停止,会停使用武力。“你哋依家话我哋滥用暴力,我哋会有检讨”,他指警方现收到34宗投诉,会作公平公正调查,再交独立的监警会跟进。
卢伟聪在6月13日的记者会上表示,6.12冲突初步点算后,整个行动中发放了超过150枚催泪弹、约20发布袋弹、及数发橡胶子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