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公屋养狗 有医生纸可申养“伴侣犬”

撰文: 黄泳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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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议员毛孟静和范国威联同动物团体G.D.A.H.和NPV,报告争取放宽公屋养狗政策的最新进度。(江智骞摄)

早前有动物保育团体召开记者会,宣布曾就公屋养狗条例首次与房屋署商讨,并获署方正面回应,指公屋租户只需注册医生证明,或可饲养伴侣犬,团体形容是争取放宽公屋户饲养狗只的一次“技术性”进步。

动物团体“给狗狗一个家”(G.D.A.H.)称,去年9月25日曾与房署会面,署方明言“伴侣犬在公屋是应该留低的。”以往一般认为只有工作犬如导盲犬才可获豁免,今次是房署首次正式公布伴侣犬亦包括在内。至于如何定义“伴侣犬”,有份出席会议的非牟利兽医服务协会(NPV)创办人麦志豪认为:“现阶段不应逼房署作确实定义,以免规限太多。”

动物友善房屋政策大联盟(AAFH) 要求检讨公屋养狗政策。(潘思颖摄)

只需普通注册医生证明

公屋住户可因“精神需要”申请饲养伴侣犬,过往常被误会必须获得精神科医生证明才可获豁免,但房署在会议中厘清:“如租户有特别需要饲养服务犬或伴侣犬,只需连同注册医生的证明文件,就会酌情处理有关文件申请。”

G.D.A.H.指出,在房署正式澄清后,至少有一宗成功申请个案。个案为一名女士,与家人同住于公共屋邨,没有任何精神及情绪问题,在获得医生证明有需要饲养伴侣犬后3星期,获得房署批准养狗。

现阶段不应逼房署作确实定义,以免规限太多。
非牟利兽医服务协会(NPV)创办人麦志豪

要先看医生才可养狗?

立法会议员毛孟静指是次澄清只是“技术上的欢天喜地”,她更在记者会上两度感触哽咽,称狗只对部分人来说是“精神支柱”,她反问:“若我住公屋,是否需要看医生才可养狗?”她说,明白争取公屋养狗并非一朝一夕可成功,建议房署可先容许饲养小型犬只,逐部放宽政策。

动物团体与立法会议员,去年10月曾在政府总部外发起争取放宽公屋养狗条例集会。(林振东摄)

2003年爆发沙士疫症后,公屋实施“屋邨清洁扣分制度”,列明公屋住户不得饲养狗只,但同时实施“可暂准原则”,批准部分住户继续饲养在2003年8月1日前已饲养的小型狗只(体重少于20公斤)直至终老,但强调只属一次性措施。就是次G.D.A.H.和议员的报告,《香港01》曾就公屋养狗问题再向房署查询,署方重申公屋住户不得饲养狗只,至于工作犬及伴侣犬,个别租户须经医生或心理学家证实“极需要狗只作精神支柱”,才会按需要作酌情考虑。

房署的豁免只可视作已养狗住户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并非“免死金牌”。
动物友善房屋政策大联盟

对于房署今次的回应,“动物友善房屋政策大联盟”发言人李淑芬不表惊讶。“我个人并不认为是一个进步。”她解释,多年来一直有公屋户以“精神需要”为由成功申请养狗的例子,而是次房署一如以往,并无公开审批豁免的准则。她提醒房署的豁免只可视作已养狗住户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并非“免死金牌”。她重申,要争取为动物友善房屋政策进行全面检讨,平衡“弃养”、“领养”、“流浪动物”等各方考虑,为“动物友善政策”争取最妥善的方案。